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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私立保育园开办指引

日本私立保育园开办指引

日本学前教育机构的历史可追溯到二战前,当时日本社会就已经出现了提供3岁以上幼儿教育的私立幼儿园和私立托儿所。随着战后日本社会的变迁,日本全国各地托儿所被逐渐称为“保育园”,日本政府也在1948年颁布的《儿童福祉法》中认可了保育园的存在。

本指引中,启源根据日本《学校教育法》及《儿童福祉法》等,简要介绍开办日本私立保育园之要求及流程,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协助申请各类商务签证及注册日本公司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的专业顾问。

一、  保育园的类型

与注重幼儿学前教育的幼稚园相比,保育园(又称为“保育所”)更注重于对幼儿的看护,适合父母双方均在工作而无法得到有效看护的儿童。保育园具体有以下类型:

  1. 认可保育园

    认可保育园(日文为“認可保育園”)指符合日本政府所制定的保育园设置基准,经日本政府批准,由日本国家政府及地方政府发放其经营补助金之保育园。认可保育园不论公立私立,保育士的雇佣及儿童的接收均受地方政府监管,原则上园方不可自主招聘、招生。此外,政府不仅对认可保育园的设施设备要求非常严苛,还高度干预认可保育园的教材、学费、营业时间等各方面。因此,虽然认可保育园相较其它类型的保育园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亦可享受政府的补贴,但其开办门槛高、自主经营程度低的特点也同样需要留意。

  2. 小规模认可保育园

    日本自2015年4月起实施的《儿童及育儿支援新制度》中规定,以0~2岁儿童为对象,园内仅接收6~19人儿童之小规模保育园可向市町村(日本二级行政区)政府申请认证,成为小规模认可保育园(日文为“小規模認可保育園”)。小规模认可保育园的招生亦受市町村政府监管,但可以自行招聘保育士或其它适合保育工作之人士。小规模认可保育园的设施设备要求低,因此开办门槛低。小规模认可保育园分为A型(认可保育园的分园)、B型(A与C的中间型)、C型(保育家庭型)

  3. 非认可保育园

    非认可保育园(日文为“無認可保育園”或“認可外保育園”)指不希望被日本制定的保育园设置基准束缚,为贯彻自身教育方针而未申请认可之保育园。值得注意的是,非认可保育园的园区条件并非一定差于认可保育园,非认可保育园中也存在因规模过大、或拥有特别教育方针、或提供超长保育服务而导致超出设置基准之保育园。非认可保育园可自主招聘、招生,拥有较高的经营程度,开办手续也相对简单,但无法享受日本国家政府及地方政府发放的经营补助金。

  4. 认证保育园

    如投资者拟在东京都内开办保育所,则会涉及认证保育园。认证保育园(日文为“認証保育園”)指东京都政府特设的一类保育园。东京都内满足一定条件的非认可保育园可申请成为认证保育园,享受东京都政府提供的补助金。认证保育园的保育时间(营业时间)可达13小时以上,具体细分为A型及B型:

    (1)
    A型认证保育园:为监护人接送儿童方便而设置于车站附近导致无法满足保育园设置基准之保育园;此外,A型认证保育园应满足接收的0~2岁儿童人数达全园儿童人数的二分之一或以上;
    (2)
    B型认证保育园:一般指接收3岁以下儿童的保育设施过渡转型成的保育园,此类保育园因规模小而无法满足保育园设置基准,多存在于待机儿童较多的区域。(备注:待机儿童指希望进入认可保育园,但因认可保育园招收儿童数较少等因素导致无法入园而滞留在家,无法得到有效看护之儿童)

二、  开办私立保育园之条件

根据日本厚生劳动省的资料,设置保育园的基准如下所示,但各都道府县政府将进一步设置更为严格的标准,具体条件应前往各都道府县政府咨询。

  1. 保育园编制要求

    (1)
    保育园内必须设有保育士、嘱托医生(校医)、调理员(厨师);
    (2)
    如将园内给食设施(调理室)外包予第三方,则可不设有调理员;
    (3)
    应按照以下基准设置保育士人数:
    (i)    每3名不满1周岁儿童对应1名保育士;
    (ii)   每6名1~2岁儿童对应1名保育士;
    (iii)  每20名3岁儿童对应1名保育士;
    (iv)  每30名4~5岁儿童对应1名保育士;
    (4)
    每所保育园内,保育士的人数不可低于2人。

  2. 保育园设施设备要求

    (1)
    建设保育园时,应向设施周边居民说明,并妥善处理该过程中产生的问题;
    (2)
    保育园必须设有保育室或/及游戏室、幼儿室或/及匍匐室、医务室、儿童用卫生间、调理室、室内儿童用洗漱台、室外游乐场;
    (3)
    除上述功能室外,保育园可额外设置调乳室、沐浴室、职员室、职员休息室、职员用卫生间、收纳间等;
    (4)
    在保育室等儿童进出、使用的场所,应设有防止儿童高处跌落事故的防护设备;
    (5)
    如园舍高达2层以上,保育室等儿童进出、使用的功能室应尽量设置在第1层;
    (6)
    如园舍高达2层以上,应设有避难专用的室内楼梯、室外楼梯及具有防火构造的室外倾斜露台。

    有关上述部分场所的具体说明及要求,请参考下表:

    场所名称

    说明

    要求

    园舍

    保育园主体建筑

    保育室/游戏室

    看护2岁或以上儿童的功能室

    儿童人均面积不低于1.98

    幼儿室

    看护未满2周岁儿童的功能室

    儿童人均面积不低于1.65

    匍匐室

    看护未满2周岁,且暂不能行走只能爬行的儿童的功能室

    儿童人均面积不低于3.3

    儿童用卫生间

    2岁以上儿童用卫生间

    10名儿童对应1个便器,便器应分间设置

    2岁未满儿童用卫生间

    应设有排泄物处理设备

    调理室

    给食区域,职员及儿童进食的区域

    根据园内职员、园内儿童人数设置充足的面积,设有2个或以上洗涤槽

    调理室前室,用于区分其它区域和给食区域的区域,以保证安全卫生

    应设于调理室入口处,且设有洗漱台

    后厨区域,用于存储食物、进行料理的区域

    原则上应设立单独的进出口

    室外游乐场

    可用保育园附近的公园、神社代替

    儿童人均面积不低于3.3


  3. 其它要求

    (1)
    保育园的名称不可与同一都道府县已有的保育园名称相同或相似;
    (2)
    原则上,保育园的一天保育时长为8小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3)
    保育内容应以看护及教育为主体,保育园园长应定期与保育儿童的监护人就保育内容进行协调,取得儿童监护人的理解与支持;
    (4)
    保育园长应与保育儿童的监护人取得密切联系,以便随时沟通儿童情况。

三、  保育园开办流程

简要而言,在日本开办保育园流程如下所示:

  1. 决定开办何种类型的保育园,编制事业计划;
  2. 前往拟开办保育园所在地之市町村政府,根据事业计划咨询保育园开办的相关事项;
  3. 根据拟开办保育园的类型及市町村政府的要求,在事业计划中拟定运营资金、保育园的面积、设施设备、园内儿童人数、职员人数等;
  4. 成立运营主体(2000年以后,保育园的运营主体从仅限社会福祉法人到彻底放开,即投资者可以自行选择投资形态。根据日本内阁府的数据,截至2019年1月,保育园运营主体占比为社会福祉法人86.9%、株式会社4.9%、学校法人2.8%、其它5.4%);
  5. 根据事业计划准备保育园设施设备,以及进行设施设备的装修工作;
  6. 根据事业计划雇佣保育士、嘱托医生(校医)、调理员(厨师)等;
  7. 如拟开办认可保育园,应取得保育士资格;
  8. 如开办认可保育园,提交《儿童福祉设施设置认可申请书》(日文为“「児童福祉施設設置認可申請書」”)至相应的市町村政府;如开办非认可保育园,提交《认可外保育设施设置备案》(日文为“「認可外保育施設設置届」”)至相应的市町村政府;
  9. 进行保育士的就业培训,进行招生;
  10. 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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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日本留学签证申请指引

2.   日本学校入学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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