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ng-Term Care Need Certification of Japan Long-Term Care Insurance
一、 异常凭证范围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以下两类情形可以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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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丢失、被盗税控专用设备中未开具或已开具未上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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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户纳税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非正常户,是指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税收征管系统将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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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稽核比对发现“比对不符”“缺联”“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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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在涉嫌虚开、未按规定缴纳消费税等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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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逃(失联)企业存续经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对应属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增值税扣税凭证范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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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贸企业购进、销售货物名称严重背离的;生产企业无实际生产加工能力且无委托加工,或生产能耗与销售情况严重不符,或购进货物并不能直接生产其销售的货物且无委托加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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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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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或虽然申报但通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申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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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走逃(失联)企业,是指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的企业。根据税务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税务机关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涉税事项办理核查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对企业和企业相关人员查无下落的,或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代理记账、报税人员等,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的,可以判定该企业为走逃(失联)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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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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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异常凭证,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其对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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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占同期全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70%(含)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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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凭证进项税额累计超过5万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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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异常凭证处理方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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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除另有规定外,一律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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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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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申报出口退税或者已申报但尚未办理出口退税的,除另有规定外,暂不允许办理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应根据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纳税人已经办理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规定对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已退税款追回。
* 纳税人因骗取出口退税停止出口退(免)税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列入异常凭证范围的,按照以上第1项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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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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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纳税人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为原料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尚未申报扣除原料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暂不允许抵扣;已经申报抵扣的,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当期不足冲减的应当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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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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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得异常凭证且已经申报抵扣增值税、办理出口退税或抵扣消费税的,可以自接到税务机关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出口退税或消费税抵扣相关规定的,可不作进项税额转出、追回已退税款、冲减当期允许抵扣的消费税税款等处理。特别提示:若纳税人逾期未提出核实申请的,应于期满后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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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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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认定的异常凭证存有异议,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核实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实,符合现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或出口退税相关规定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或者重新申报出口退税;符合消费税抵扣规定且已缴纳消费税税款的,纳税人可继续申报抵扣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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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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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不服,可在60天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如若对行政复议结果仍然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人亦可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开票人赔偿自己的税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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