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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有偿职业介绍业(日文为“有料職業紹介事業”),指收取关于职业介绍的报酬或手续费,并提供职业介绍之业务,在日本通常被称为“人才介绍”。
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安定法》规定,有偿职业介绍业不得介绍港湾运送业、建筑业的职位。详情请参阅本所编制的【日本职业介绍业简述】。
《职业安定法》第30条规定,拟从事有偿职业介绍业之人士,其每处办公室应分别向厚生劳动大臣申请有偿职业介绍业许可。无关办公室所在地,申请人应向业务总部所辖之都道府县劳动管理局提交申请,劳动管理局再将申请资料提交给厚生劳动大臣。
首次申请取得的有偿职业介绍业许可有效期为3年,许可更新后有效期为5年。
未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的许可从事该业务属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1年监禁或1百万日元罚款。
《职业安定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申领有偿职业介绍业许可所需的各项基准,具体如下所示(包括但不限于)。
- 财产基础
为保证业务顺利经营,应具备充分的财产基础。
(1) 资产(不包括递延资产及营业权)总额扣除负债总额后的余数不小于拟开设的办公室间数与500万日元的乘积;
(2) 以自身名义持有的现金存款金额不小于150万日元,每增加1间拟开设的办公室递增60万日元。
- 个人信息管理
应妥善管理业务过程中取得的求职者等个人信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招聘方及求职者隐私。
(1)
个人信息管理体制
明确负责管理求职者等个人信息的职员范围;教育职员不能将业务中取得的求职者等个人信息用于业务之外;制定针对求职者提出的个人信息公开、修改、删除要求的规章制度,并告知求职者制度内容;职业介绍负责人认真制定关于个人信息的投诉内部体制,迅速、妥善处理好各类投诉。有偿职业介绍业的经营者及其职员应遵守上述要求,不可借由个人信息公开、修改、删除要求获取利益。
在获取求职者等的个人信息时,除特别工种需要,不能以其它任何理由收集求职者的人种、民族、社会身份、门第、籍贯、出生地、思想、信条、工会加入情况、家人的职业及收入、资产、姿容、三围、人生观、支持政党、喜爱书籍、参加活动等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取得本人同意且信息源仅限本人,未经本人同意不得用于其它目的。
(2)
个人信息管理措施
在必要范围内维持个人信息更新,采取措施防止个人信息遗失、损坏、篡改,同时防止职员之外人士获取信息;个人信息不需要用于职业介绍时应立即删除;经营者应向求职者等说明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措施,严格管理个人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 代表人和役员(经营者为法人时)
役员指法人的取缔役(董事)、会计参与者及监查役(监事)。法人的代表人及役员应符合以下各项:
(1)
不符合《职业安定法》第32条规定的欠妥事由之人士;
(2)
无论业务的名义人亦或实际经营者不得涉及风俗业、性风俗业、接待委托等不适宜行业;如经营贷款业(日文为“貸金業”)、典当行,应持有相应的许可且妥善经营;
(3)
如是外国人,应具备《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记载的在留资格;如经营跨国职业介绍业,则应了解对象国的劳动市场状况,具备当地劳动法律知识,拥有疏通求职者与招聘方双方意思的能力;
(4)
住所固定,生活安定,不危害公共卫生及公众道德,不非法限制他人精神、身体及自由;
(5)
不虚报信息,不使用非法手段骗取许可,不拒绝、不妨碍、不回避许可审查。
- 职业介绍负责人
经营者应在每处办公室至少委任1名职业介绍负责人。职业负责人应符合上述第3点(2)~(5)项,并参加由厚生劳动大臣指定的职业介绍负责人讲习,且拥有劳动法相关的知识及职业介绍业相关经验。如未参加上述职业介绍负责人讲习,则拥有成年后3年以上的职业介绍业相关经验,或做好职业介绍负责人业务工作所需要的认知、判断、意识疏通能力。
- 办公室
办公室应设置单间接待求职者以保护每位求职者隐私,如无法设置单间,则可选择办公室周边的预约制出租房间作为求职者接待室。如使用网络在线接待求职者,则无需满足上述条件,但查明存在线下接待情况时吊销许可。如上述条件均不符合,则办公室的面积应大于20平方米。
不得使用产生误会的办公室名称,例如易误认为职业安定机关等公共性质机关的名称。
- 经营
非国家或地方的公共团体之申请人不能将职业介绍作为取得会员、扩大组织、宣传的手段,且不能着重偏向业务收益。
如同时经营其它业务,业务之间不相互妨碍。如同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明确区分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业务中分别收集之求职者信息,未经求职者同意不得擅自重复登录其个人信息;亦不能向仅申请职业介绍的求职者安排劳务派遣,反之亦然。
制定业务运行相关规定,并遵照该规定妥善经营;根据法律规定收取手续费,公示手续费用表,不得将借出、借入职业介绍负责人的名义用于第三方申请许可。
如涉及跨国职业介绍,应同步各国间的介绍职业范围,遵守各国关于职业介绍的法律法规,且职业介绍过程中不能向求职者提供贷款服务作为其出入境费用,或与求职者签订任何关于预定转移资金财产的合同协议。
根据《职业安定法》第32条,申请人申请有偿职业介绍业许可时,如符合以下各项之一,厚生劳动大臣应拒绝其许可申请。因法律原文内容较多,本所特简化整理如下,如希望了解更详细的内容,请前往或致电日本各地劳动管理局确认。
- 被处以监禁以上的刑罚的,刑罚结束日起未逾5年;
- 涉嫌违反日本劳动相关法、或未按法律规定为职工缴纳保险、或参与黑暴组织等被处以罚款的,缴纳罚款日起未逾5年;
- 因身体或精神问题导致无法妥善经营有偿职业介绍业;
- 破产手续开始后未复权;
- 因违反《职业安定法》规定导致此前的职业介绍业许可被吊销的,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
- 此前任职某法人役员等,该法人的职业介绍业许可被吊销时位于任职期间内,或任职期间前后60天之内的,吊销之日起未逾5年;
- 如申请人为法人,法人役员等符合上述任意一项时;
- 如申请人为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符合上述任意一项时;
- 管理或辅助暴力团体。
根据厚生劳动省的资料,申请人应提出下列资料以申请有偿职业介绍业许可。实际上,各都道府县劳动局可能对所需资料的要求略有差异,建议申请人在提交申请资料前与劳动局或专业人士确认。
- 有偿职业介绍业许可申请书(正本1份,副本2份);;
- 有偿职业介绍事业计划书(正本1份,副本2份);
- 备案制手续费备案书(正本1份,副本2份)(如采用上限制手续费制度,则无需提供);
- 附加资料(正本1份,副本1份),包括:
(1)(如申请人为法人)法人的章程、登记事项证明书、最近事业年度的股本等变动计算书;
(2) 代表人、役员(如申请人为个人则申请人本人)及职业介绍负责人的住民票、履历书、关于有无精神疾病的医师诊断书;
(3) 最近事业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证明持有资产的资料(例如银行存款证明书)、法人税或所得税的纳税证明书;
(4) 关于个人信息的妥善管理及隐私保护的规程;
(5) 关于业务运营的规程;
(6) 建筑物的登记事项证明书或(使用权)租赁合同;
(7) 手续费表(如采用备案制手续费制度);
(8)(如涉及跨国职业介绍)对象国当地的相关法律制度及其日文翻译版本、证明对方国当局允许职业介绍业的资料;(如与对象国当地的代办机构合作)与该代办机构签署的合同书中关于业务分配的内容及其日文翻译版本、证明对方国当局允许该代办机构经营的资料及其日文翻译版本。
从都道府县劳动局受理申请开始,到申请人领取许可证大约需要2~3个月。申请有偿职业介绍业许可的简要流程如下:
序号
流程
1
申请人咨询都道府县劳动局,起草事业计划。
2
申请人购置或租赁办公室,安排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负责人讲习。
3
申请人编制申请书,收集附加资料。
4
申请人向都道府县劳动局提交许可申请。
5
都道府县劳动局受理申请,调查确认申请资料内容,审查许可基准。
6
如申请资料没问题,且申请人符合许可基准,都道府县劳动局递交申请资料至厚生劳动省。
7
厚生劳动省与劳动政策审议会探讨是否授予许可。
8
如决定不授予许可,都道府县劳动局交付《不许可通知书》,申请人领取该通知书后可再次考虑事业计划,改善欠妥事项后可重新提交申请。
9
如决定授予许可,厚生劳动省发行许可证,申请人前往都道府县劳动局领取。
10
申请人开始经营职业介绍业。
参考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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