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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to Japanese Employment Agent Service (Chinese Ver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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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roduction to Japanese Employment Agent Service (Chinese Version)

日本约从江户时代开始出现职业介绍业萌芽,直至明治维新后,私人经营的职业介绍机构才开始步入历史舞台。当时,由于缺乏完善的法律管理,日本的私人职业介绍业常游走于法律灰色地带,牵涉大量绑架诱拐、暴力传销、人口买卖等违法行为。

进入20世纪,日本强化限制职业介绍业。日本于1922年批准ILO条约后,禁止职业介绍业以盈利为目的,导致私人职业介绍业基本消失殆尽,仅存的职业介绍机构大部分为工会,由政府监管。1939年,日本全面禁止以盈利为目的的职业介绍业。

经过日本政府数十年的严格管制及“清扫”行动,日本的职业介绍业界环境大大改善。1997年,国际社会颁布《国际劳动条约181号》,号召各国制定私人职业介绍业的许可授权制度,日本政府瞄准机会,于1999年修订《职业安定法》,实质解禁了私人职业介绍业。

2004年,日本政府再次修订《职业安定法》,拓宽了职业介绍业的介绍范围。2007年10月,日本职业介绍业的全国介绍总人次达到峰值,但好景不长,2008年全球金融海啸瞬间重创日本职业介绍业,2009年虽仍具备670亿日元的超大市场规模,但全国介绍总人次已不足2007年的60%。经过4年的经济复苏——2012年,凭借人工智能技术及大数据应用成熟,日本职业介绍业迎来新一轮产业升级,扭转了经济危机后的发展颓势。

2017年,日本政府继续放宽限制,通过降低从事职业介绍业所需的条件,成功调低了职业介绍业的投资门槛。

本指引中,启源将根据《职业安定法》及相关资料,简要介绍日本职业介绍业,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协助申请日本签证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一、  职业介绍业

在日本,职业介绍业(日文“職業紹介事業”,英文“Employment Agent Service”)又称职业中介业,指在劳动市场进行雇佣中介之业务,从事该业务之人士被称为“职业介绍业者”。日本《职业安定法》第4条规定,职业介绍指受理招聘及求职申请,并促成招聘方和求职者双方间构成雇佣关系之业务。上述条款中所述“招聘”、“求职”、“雇佣关系”、“促成”详细定义如下:

  1. 招聘(原日文“求人”),指通过支付报酬,寻求他人为自己提供劳动力之行为;
  2. 求职,指提供自身劳动力就职以求得报酬之行为;
  3. 雇佣关系,指支付报酬以利用劳动力的使用者与提供劳动力的劳动者之间产生的带有使用主从属性之法律关系;
  4. 促成(原日文“あっせん”),指作为第三方撮合招聘方及求职者,使双方间的雇佣关系更顺利成立之行为。

二、  分类

职业介绍业可粗略分为有偿职业介绍业及无偿职业介绍业。

  1. 有偿职业介绍业

    有偿职业介绍业(日文“有料職業紹介事業”),指收取关于职业介绍的报酬或手续费,并提供职业介绍之业务,通常被称为“人才介绍”。

    《职业安定法》第30条规定,拟从事有偿职业介绍业之人士,应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签发的许可。未取得许可从事该业务属违法行为,将被处以最高1年监禁或1百万日元罚款。

  2. 无偿职业介绍业

    无偿职业介绍业(日文“無料職業紹介事業”),指不以任何名义收取关于职业介绍的报酬或手续费,并提供职业介绍之业务。

    无偿职业介绍业多数由学校、工会等特别法人及地方公共团体等公共性质的机构经营。根据《职业安定法》第26条、第29条、第33条,上述机构拟从事无偿职业介绍业,应通知厚生劳动大臣,或前往厚生劳动大臣处办理备案手续。除上述机构外,其它个人或法人拟经营从事无偿职业介绍业的,亦应取得厚生劳动大臣签发的许可。未取得许可从事无偿职业介绍业的,将被处以最高1年监禁或1百万日元罚款。

三、  介绍职业范围

职业介绍业者决定拟介绍职业的范围后,应在厚生劳动大臣处办理备案,后续如需要变更该范围,亦应做变更备案。值得注意的是,《职业安定法》第32条第11号规定,有偿职业介绍业者不可介绍下列行业的职位:
  1. 港湾运送业:港湾劳动法第2条第2号规定之港湾运送之业务,或者由厚生劳动省令规定的在同条第1号所述港湾外的港湾从事的相同业务。
  2. 建设业:土木、建筑等工作物的建设、改造、保存、修理、变更、破坏、拆除或上述行为的准备工作。

职业介绍业者在受理招聘方及求职者任意一方的申请后,应尽快根据招聘方或求职者要求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明示以下事项:
  1. 可介绍职业范围
  2. 手续费的相关事项(仅限有偿职业介绍业者)
  3. 投诉处理的相关事项
  4. 针对招聘方信息及求职者个人信息的处理方法
  5. 费用退还的相关事项(仅限有偿职业介绍业者)

四、  可收取的手续费

有偿职业介绍业者只可收取上限制手续费或备案制手续费、求职者手续费、求职受理手续费。

  1. 上限制手续费

    上限制手续费(日文“上限制手数料”)包括招聘受理手续费及介绍手续费:

    (1)  招聘受理手续费(日文“求人受付手数料”):指受理招聘申请时按每项申请向招聘方收取的费用,上限为690日元。但有偿职业介绍业者如果是日本消费税的免税事业者,则上限为660日元。
    (2)  介绍手续费:上限为6个月工资的10.8%(免税事业者为10.3%)。如雇佣期间未超过6个月,则上限为工资总额的10.8%(免税事业者为10.3%);如签订合同时未确定雇佣期间,但实际雇佣期间超过6个月的,如6个月工资总额扣除临时支付的工资及某一时段内(3个月以上)支付的工资的余额的14.5%超过6个月工资的10.8%,则上限以该余额为准。

  2. 备案制手续费

    备案制手续费(日文“届出制手数料”)的上限金额以备案在厚生劳动大臣处的手续费金额表所记载之金额为准。

    备案制手续费可由职业介绍业的经营者自由决定,上限不可超出50%。业界平均标准位于30~35%区间,如设定的手续费远大于上述区间时,备案时应合理说明。在实际中,经营者们相较上限制手续费更愿意选择备案制手续费作为收费标准。

  3. 求职者手续费

    求职者手续费指向艺术家(含演员、明星、歌手、声优)、模特、经营管理者、科学技术人员、熟练技能人员收取的费用,其中经营管理者、科学技术人员、熟练技能人员的年收入应为700万日元以上。

    有偿职业介绍业者最多仅能收取上述职业6个月工资10.8%(免税事业者为10.3%)的金额作为求职者手续费,雇佣期间未超过6个月的,则最高只能收取总支付工资10.8%(免税事业者为10.3%)。

  4. 求职受理手续费

    求职受理手续费(日文“求職受付手数料”)是在有偿职业介绍业者受理求职者关于艺术家、家政保姆、端菜服务员、厨师、模特、时装模特的求职申请时向求职者收取的费用,针对每项申请收取的金额上限是690日元,如是免税事业者,则上限是660日元。

    如同一月内受理同一位求职者3份以上的上述特定职业的求职申请,则求职受理手续费上限是2070日元(免税事业者为1980日元)。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关于求职受理手续费的规定为过渡措施,日本政府可能随时修改相关条例,上述金额仅供参考。

五、  与劳务派遣的区别

职业介绍业是作为第三方撮合求职者与招聘方,使双方构成雇佣关系之业务。即,求职者与招聘方直接签订雇佣合同,而职业介绍公司仅向双方或任意一方收取费用,不与任意一方签订任何雇佣合同、不构成任何雇佣关系。

如是劳动派遣,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雇佣合同,双方构成雇佣关系。派遣公司向实际用人单位收取报酬,从报酬中抽取手续费。关于日本劳务派遣信息,详情可参阅本所编制的【日本劳务派遣制度简介】。

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中国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及审计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参考资料:

1.   日本房地产税金及费用简介

2.   日本株式会社的注册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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