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常驻代表机构的法律地位
常驻代表机构(又称“代表处”)是代表在中国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包括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在国内联络的非法人实体。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自行开具发票,不得签订购销合同,不得从提供的服务中取得收入,但可以作为总公司的联系和推广机构。
(2)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
常驻代表机构的名称应采用“外国企业名称+宁波+代表处”的形式。如“美国纽约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代表处”。
(3) 办公地址(注册地址)
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登记文件前,应将常驻代表机构使用的办公场所租用并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可由常驻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或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的董事签署。
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公司负责准备下列资料和文件:
(1)
经中国境外使领馆认证的母公司成立满2年的商业注册登记文件一套
(2)
经中国境外使领馆认证的母公司银行资信证明一套
(3)
代表处拟租用地址的租赁合同一份,租用日期需大于12个月,并以母公司名义签署,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4)
一份房产证复印件以证明房屋产权人
(5)
母公司的经营及业务简介,例如主要业务活动、注册地址、联系电话、公司名称等;公司总经理的地址和联系电话
(6)
经中国境外使领馆认证的有权签字人和首席代表的授权及身份证明文件
在宁波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手续可归纳为两个步骤:
第一步: 申请登记证书
向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书》签发后,还需办理以下第二步所列的后续登记手续。
第二步: 后续登记手续
《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签发后,需要办理后续登记手续,包括:
(1) 申请代表工作证
(2) 公章刻制(经宁波市公安局公安部门批准)
(3) 银行开户
序号
项目
办理时限
(工作日)
1
申请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10
2
申请首席代表工作证
3
3
刻制公司印章
3
4
银行开户
10 - 15
约4 - 6个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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