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处是代表外国总机构在中国从事联络的非法人实体。代表处不能从事经营活动、开具发票、签订销售或采购合同或者从提供的服务中收取收入,但可以充当总机构的联络人与推广人。
中国代表处的驻在期限不得超过外国总机构的存续期限,代表处的驻在期限是自登记机关签发的登记证之日起开始。
审批权限是通过国务院各部门之间分配并被委派到当地审批机关,申请人根据外国总机构的主要经营业务向不同的审批机关申请。一些主要类型的行业和审批机关如下:
航空——中国民用航空局
保险——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代表处的名称应该是用“外国总机构注册地国家名称+外国总机构名称+中国城市名称+代表处”的形式。
在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之前,代表处使用的办公地址需要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可以由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或者是外国总机构的董事签署。
注:办公地址的用途必须属于商业办公,并且租赁协议的期限不少于12个月。
代表处需要1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是由外国总机构董事会任命的中国常驻代表处的法定代表。首席代表没有国籍限制,也不需要在中国停留。首席代表计划在中国居住的,应当取得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
代表处是否需要缴税,以及应缴纳什么税,取决于外国总机构的行业性质。
外国政府机构、非盈利组织和某些国际组织机构(例如联合国)的代表处无需缴税,但需要获得中国税务局的批准。
外国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代表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将根据代表处通过总机构在中国提供咨询服务而产生的合同收入来确定。
从事贸易、广告、旅游等业务的外国企业的代表处,也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将取决于代表处的经营费用。大体来说,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总计占代表处的开支总额的10%。
代表处应委托中国政府指定的当地外事服务机构,按照中国法律法规聘用中国员工。
通常,代表处与当地外事服务机构签署服务合同。根据该服务合同,当地外事服务机构同意提供服务,代表处为雇佣中国员工支付服务费用。建立雇佣关系后,当地外事服务机构将按月为中国员工缴纳五险一金。外事服务机构还管理员工的个人档案,并可以处理代表处委托的其他行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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