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注册的常驻代表机构(也称为代表处)是非法人实体,因此不被视为独立于外国企业。中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代表处应以其自有资产(即有限责任)独立承担责任,代表处可被视为外国企业的一部分。作为外国企业的一部分,外国企业对其常驻代表机构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外国常驻代表机构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其债务的,由外国母公司对常驻代表机构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行使职权的,母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并不明确。
此外,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将使外国企业接受中国法律的监管。根据中国法律,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由常驻代表机构所在地的中国法院对外国企业发生的合同或其他产权纠纷具有管辖权。这是外国企业决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之前应该知悉的一个重要问题。
外国公司在考虑是否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时,应当研究所在国与中国是否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为执行民事判决提供了依据。如果外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通常可以在该国执行。另外,由于缺乏执行民事判决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这类民事判决在其他国家难以执行。
目前,中美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国民事判决在美国难以执行,美国民事判决在中国也难以执行。因此,对美国公司来说管辖权并不是问题。但是,在与中国签订了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企业,应当考虑管辖权问题。为了避免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是使用一家位于与中国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的公司。
外国公司可以考虑在与中国签订双边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设立壳公司,用于注册代表处。但是,对申请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外国企业的资格,地方审批机关对其资本数额和经营年限有具体的要求。现成公司必须符合这些要求,注册申请才会被批准。
免责声明 本文所及之内容和观点仅为一般信息分享,不构成对任何人的任何专业建议,启源不对因信赖本文所及之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