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代表机构税务问题(五) - 核定收入和核定利润
营改增后,依据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算外国企业在中国的常驻代表机构应纳税额的公式已修改,修改后的计算公式如下:
一、 核定收入
依据税务局的规定,应采用下列计算公式按中国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换算应税收入:
核定收入=代表机构经费支出总额/(1 – 核定利润率)
这可能是理解估算税收收入背后的基本原理的一种更简单的方法。
现行的核定利润率通常为15%。
核定收入 = 经费支出总额+核定利润
= 经费支出总额/(1-15%)
= 经费支出总额/0.85
二、 核定利润 (即应纳税所得额)
核定利润 = 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 核定收入x核定利润率(目前的核定利润率通常为15%)
由于上述估算使用的是常驻代表机构的“经费支出总额”,如果常驻代表机构的部分费用可归因于常驻代表机构的免税活动,则常驻代表机构的应纳税收入可能会被高估。如果发生这种情况,总办事处的代表可以与主管税务部门讨论,以确保常驻代表处得到公平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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