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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工作证及居留证申请程序及费用 (适用于外国及港、澳人士在台担任负责人或经理人)

台湾工作证及居留证申请程序及费用
(适用于外国及港、澳人士在台担任负责人或经理人)

本报价适用于外国、香港及澳门人士在台担任负责人或经理人,申请台湾工作证、入境签证(又称「居留签证」)及居留证,并不适用于大陆人士申请台湾工作证。

一、  台湾工作证、居留签证及居留证申请服务费用

本公司代办台湾工作证服务费用为每人美金 800元, 若主申请人及任何随行依亲家属身在香港或是中国内地,居留签证的代办费用为每人美金680元,外侨居留证为每人美金250元。具体包含下列服务:

  1. 就台湾工作证及居留证申请提供专业咨询;
  2. 审阅客户所提供之申请文件;
  3. 协助客户准备申请所需文件;
  4. 准备相关申请表格及拟定文件;
  5. 提交工作签证及居留证申请文件予台湾劳动力发展署及移民署;
  6. 于台湾劳动力发展署及移民署申请时进行沟通;
  7. 支付签证申请费及领取工作许可、入境签证或居留证;
  8. 安排快递工作许可、入境签证或居留证予客户。

备注︰

  1. 本公司的服务费用不包含政府规费、文件翻译费用、公证费及文件快递费用。
  2. 若申请人及依亲家属身在香港或是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居留签证的代办费用可能会因应地区而调整。

二、  外国人申请资格

外国人来台工作如符合下列资格,可获台湾劳动力发展署考虑核发工作证:

  1. 申请人持有和工作范围有关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2. 申请人之专业技能或者学历与申请填补空缺所需学历及技能相匹配;

  3. 申请人其身分职位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1) 依台湾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或外国人投资条例核准投资之公司,其华侨或外国人持有所投资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该事业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以上之公司经理人;
    (2) 外国分公司经理人,应登记于台湾公司变更登记表中;
    (3) 经台湾许可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之代表人;
    (4) 经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项目同意之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其部门副主管以上或相当等级之人员。

三、  台湾雇主资格

台湾雇主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公司设立未满1年者: 实收资本额或在台营运资金达新台币50万元以上、营业额达新台币300万元以上、进出口实绩总额达美金50万元以上或代理佣金达美金20万元以上;
  2. 公司设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台平均营业额达新台币300万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绩总额达美金50万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美金20万元以上;
  3. 经台湾许可设立之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且有工作实绩者。但设立未满1年者,免工作实绩。(实绩证明:包含与客户往来之技术合作、承揽或买卖合作、承揽或买卖契约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  申请所需时间

台湾工作证、居留签证及居留证三个步骤的个别申请的处理时间约为二到三周,实际办理时程会视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五、  工作签证及居留证有效期

一年至三年,最长为三年,由台湾劳动力发展署及移民署決定效期,依亲签证效期则视依亲对象签证核发之效期判定。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 每次延期签证之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六、  台湾工作签证、居留签证及居留证申请所需文件和资料

  1. 台湾公司负责人之台湾身分证复印件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2. 台湾公司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额证明文件复印件、若为台湾办事处,则附工作实绩之证明文件;
  3. 聘雇契约书复印件(应载明受聘雇外国人姓名、国籍、工作职称、工作内容、薪资报酬、聘雇期间及经双方签章);
  4. 受聘雇外国人之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5. 受聘雇外国人之学历证书复印件;
  6. 受雇外国人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7. 在台居住地证明文件;
  8. 在台任职证明;
  9. 3张六个月内的2吋大头照片。

七、  注意事项

以上所列非最终数据及文件列表, 移民署会视乎申请案件的情况而要求提供更多数据及/或文件。若受聘雇外国人之国籍为台湾移民署公告的特定国籍,需先送台湾驻外馆处验证,验证的文件请提供正本予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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