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工作證及居留證申請程序及費用
(適用於外國及港、澳人士在台擔任負責人或經理人)
本報價適用於外國、香港及澳門人士在台擔任負責人或經理人,申請台灣工作證、入境簽證(又稱「居留簽證」)及居留證,
並不適用於大陸人士申請台灣工作證。
一、 台灣工作證、居留簽證及居留證申請服務費用
本公司代辦台灣工作證的服務費用為每人美金 800元, 若主申請人及任何隨行依親家屬身在香港或是中國內地,居留簽證的代辦費用為每人美金680元,外僑居留證為每人美金250元。具體包含下列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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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台灣工作證及居留證申請提供專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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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閱客戶所提供之申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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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客戶準備申請所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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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備相關申請表格及擬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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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工作簽證及居留證申請文件予台灣勞動力發展署及移民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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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台灣勞動力發展署及移民署申請時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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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簽證申請費及領取工作許可、入境簽證或居留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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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快遞工作許可、入境簽證或居留證予客戶。
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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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的服務費用不包含政府規費、文件翻譯費用、公證費及文件快遞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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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申請人及依親家屬身在香港或是中國內地以外的地區,居留簽證的代辦費用可能會因應地區而調整。
二、 外國人申請資格
外國人來台工作如符合下列資格,可獲台灣勞動力發展署考慮核發工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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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持有和工作範圍有關的學士學位,但在特殊情況下,具備良好技術資格、經證明的專業能力/或備有文件證明的有關經驗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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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之專業技能或者學歷與申請填補空缺所需學歷及技能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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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其身分職位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依台灣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核准投資之公司,其華僑或外國人持有所投資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合計超過該事業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1/3以上之公司經理人;
(2) 外國分公司經理人,應登記於台灣公司變更登記表中;
(3) 經台灣許可設立代表人辦事處之代表人;
(4) 經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項目同意之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其部門副主管以上或相當等級之人員。
三、 台灣雇主資格
台灣雇主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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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未滿1年者: 實收資本額或在台營運資金達新台幣50萬元以上、營業額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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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台平均營業額達新台幣300萬元以上、平均進出口實績總額達美金50萬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達美金2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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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台灣許可設立之外國公司代表人辦事處且有工作實績者。但設立未滿1年者,免工作實績。(實績證明:包含與客戶往來之技術合作、承攬或買賣合作、承攬或買賣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四、 申請所需時間
台灣工作證、居留簽證及居留證三個步驟的個別申請的處理時間約為二到三周,實際辦理時程會視案件情況而有所不同。
五、 工作簽證及居留證有效期
一年至三年,最長為三年,由台灣勞動力發展署及移民署決定效期,依親簽證效期則視依親對象簽證核發之效期判定。到期前可以申請延期, 每次延期簽證之有效期最長為三年。
六、 台灣工作簽證、居留簽證及居留證申請所需文件和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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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負責人之台灣身分證複印件或外國護照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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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公司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複印件、營業額證明文件複印件、若為台灣辦事處,則附工作實績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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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契約書複印件(應載明受聘僱外國人姓名、國籍、工作職稱、工作內容、薪資報酬、聘僱期間及經雙方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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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之護照正本及複印件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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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僱外國人之學歷證書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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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外國人之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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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居住地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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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任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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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張六個月內的2吋大頭照片。
七、 注意事項
以上所列非最終數據及文件列表, 移民署會視乎申請案件的情況而要求提供更多數據及/或文件。若受聘僱外國人之國籍為台灣移民署公告的特定國籍,需先送台灣駐外館處驗證,驗證的文件請提供正本予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