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工作证及居留证申请程序及费用
(适用于外国及港、澳人士在台担任负责人或经理人)
本报价适用于外国、香港及澳门人士在台担任负责人或经理人,申请台湾工作证、入境签证(又称「居留签证」)及居留证,
并不适用于大陆人士申请台湾工作证。
一、 台湾工作证、居留签证及居留证申请服务费用
本公司代办台湾工作证的服务费用为每人美金 800元, 若主申请人及任何随行依亲家属身在香港或是中国内地,居留签证的代办费用为每人美金680元,外侨居留证为每人美金250元。具体包含下列服务:
-
就台湾工作证及居留证申请提供专业咨询;
-
审阅客户所提供之申请文件;
-
协助客户准备申请所需文件;
-
准备相关申请表格及拟定文件;
-
提交工作签证及居留证申请文件予台湾劳动力发展署及移民署;
-
于台湾劳动力发展署及移民署申请时进行沟通;
-
支付签证申请费及领取工作许可、入境签证或居留证;
-
安排快递工作许可、入境签证或居留证予客户。
备注︰
-
本公司的服务费用不包含政府规费、文件翻译费用、公证费及文件快递费用。
-
若申请人及依亲家属身在香港或是中国内地以外的地区,居留签证的代办费用可能会因应地区而调整。
二、 外国人申请资格
外国人来台工作如符合下列资格,可获台湾劳动力发展署考虑核发工作证:
-
申请人持有和工作范围有关的学士学位,但在特殊情况下,具备良好技术资格、经证明的专业能力/或备有文件证明的有关经验和成就,亦可予接受;
-
申请人之专业技能或者学历与申请填补空缺所需学历及技能相匹配;
-
申请人其身分职位符合下列资格之一:
(1) 依台湾华侨回国投资条例或外国人投资条例核准投资之公司,其华侨或外国人持有所投资事业之股份或出资额,合计超过该事业之股份总数或资本总额1/3以上之公司经理人;
(2) 外国分公司经理人,应登记于台湾公司变更登记表中;
(3) 经台湾许可设立代表人办事处之代表人;
(4) 经会商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项目同意之具创新能力之新创事业,其部门副主管以上或相当等级之人员。
三、 台湾雇主资格
台湾雇主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公司设立未满1年者: 实收资本额或在台营运资金达新台币50万元以上、营业额达新台币300万元以上、进出口实绩总额达美金50万元以上或代理佣金达美金20万元以上;
-
公司设立1年以上者: 最近1年或前3年在台平均营业额达新台币300万元以上、平均进出口实绩总额达美金50万元以上或平均代理佣金达美金20万元以上;
-
经台湾许可设立之外国公司代表人办事处且有工作实绩者。但设立未满1年者,免工作实绩。(实绩证明:包含与客户往来之技术合作、承揽或买卖合作、承揽或买卖契约等相关证明文件)。
四、 申请所需时间
台湾工作证、居留签证及居留证三个步骤的个别申请的处理时间约为二到三周,实际办理时程会视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五、 工作签证及居留证有效期
一年至三年,最长为三年,由台湾劳动力发展署及移民署決定效期,依亲签证效期则视依亲对象签证核发之效期判定。到期前可以申请延期, 每次延期签证之有效期最长为三年。
六、 台湾工作签证、居留签证及居留证申请所需文件和资料
-
台湾公司负责人之台湾身分证复印件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
台湾公司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额证明文件复印件、若为台湾办事处,则附工作实绩之证明文件;
-
聘雇契约书复印件(应载明受聘雇外国人姓名、国籍、工作职称、工作内容、薪资报酬、聘雇期间及经双方签章);
-
受聘雇外国人之护照正本及复印件一份;
-
受聘雇外国人之学历证书复印件;
-
受雇外国人之工作经验证明文件;
-
在台居住地证明文件;
-
在台任职证明;
-
3张六个月内的2吋大头照片。
七、 注意事项
以上所列非最终数据及文件列表, 移民署会视乎申请案件的情况而要求提供更多数据及/或文件。若受聘雇外国人之国籍为台湾移民署公告的特定国籍,需先送台湾驻外馆处验证,验证的文件请提供正本予我们。
もっと詳細な情報や支援をご希望の場合は、下記のお問い合わせをご利用になってください。
メール: info@kaizencpa.com
固定電話: +852 2341 1444
携帯電話: +852 5616 4140, +86 152 1943 4614
ライン・WhatsApp・WeChat: +852 5616 4140
公式ウェブサイト:www.kaizencpa.com
Skype: kaizencp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