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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梅花卡(永久居留证)申请套装 (适用于香港、澳门及中国大陆以外的外籍高级专业人才)

台湾梅花卡(永久居留证)申请套装
(适用于香港、澳门及中国以外的外籍高级专业人才)

本套装适用于香港、澳门及中国以外的外籍高级专业人才,不适用于港澳或大陆人士申请

梅花卡属于台湾永久居留证的一种,持有者无需事先在台湾居住,即可享有永久居留权,适合对台湾有贡献的外籍专业人才、特殊专业人才及投资移民者申请。

一、  台湾梅花卡申请服务费用

启源代办梅花卡申请服务费用为每人美金1,200元。具体包含下列服务:

  1. 就梅花卡申请提供专业咨询;
  2. 审阅客户所提供之申请文件;
  3. 协助客户准备申请梅花卡所需文件;
  4. 填写梅花卡申请表格等文件;
  5. 提交梅花卡申请文件予台湾移民署;
  6. 于申请时进行沟通;
  7. 支付申请费及领取梅花卡;
  8. 安排快递梅花卡予客户。

本公司的服务费用不包含政府规费、文件翻译费用及文件快递费用。

二、  申请资格

申请人如符合下列资格之一,可向政府申请核发梅花卡:

  1. 申请人在台湾拥有投资金额在新台币 1,500 万元以上之营利事业,并为台湾人创造至少五个工作机会连续三年。或是投资台湾政府公债面额新台币 3,000 万元以上满三年。

  2. 申请人对台湾有特殊贡献:
    (1)
    曾获总统依勋章条例授予勋章;
    (2)
    曾获台湾部会级以上政府机关奖章;
    (3)
    曾获国际性组织颁授奖章或参加国际性比赛获得前五名,有助于提升台湾相关技术与人才培育;
    (4)
    对台湾民主、人权、宗教、教育、文化、艺术、经济、金融、医学、体育、及其他领域,具有卓越贡献;
    (5)
    有助于提高台湾国际形象
    (6)
    其他有殊勋于台湾。

  3. 申请人为台湾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
    (1)
    在新兴工业、关键技术、关键零组件及产品有专业技能。
    (2)
    在特殊技术或科技机构之科技研发,具有独到之才能,为台湾及国外少见或在奈米及微机电技术、光电技术、资讯及通讯技术、自动化系统整合技术、材料应用技术、高精密感测技术、生物科技、资源开发或能源节约技术及尖端基础研究等着有成绩,而所学确为台湾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
    (3)
    在管理工作上,具有独到之才能,为国内外少见或在公路、高速铁路、捷运系统、电信、飞航、航运、深水建设、气象或地震等领域有特殊成就,而所学确为台湾所亟需或短期内不易培育。
    (4)
    在科学、研究、工业、商业及教学等方面具有特殊能力,足以对台湾经济、产业、教育或福利发挥实质效用,且现已因其专业技能应聘在台居留。
    (5)
    现任或曾任国外大学讲座教授、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研究机构之研究员、副研究员及助理研究员,且现受聘于台湾教育、学术或研究机构;获有博士学位,曾获国际学术奖或重要专门著作或于研究机构从事研究工作或科技机构从事科技研发或管理工作四年以上,且现受聘于台湾教育、学术或研究机构。
    (6)
    在产业技术上有杰出成就且获国际认可,其研究开发之产业技术,能实际促进台湾产业升级。
    (7)
    曾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或世界杯前三名、各洲际运动会第一名;曾任各国家代表队教练,经其训练之选手曾获得奥林匹克运动会或世界杯前五名、各洲际运动会前三名,或具其他特殊赛事绩效而有助提升台湾家运动选手竞技实力。
    (8)
    曾获邀或获选参与国际知名文化艺术竞赛,有卓越表现,或曾多次获邀参与国际知名表演活动、展览活动、相关文化活动或艺术节,获有好评。
    (9)
    具有法律卓越专业知能,现于或曾于国内外知名法商机构任职多年表现杰出、曾获国内或国际与法律相关重要奖项、在法律领域获台湾及国外肯认优良研究发表或在国际诉讼法上表现优异。
    (10)
    其他经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推荐。

三、  申请所需时间

台湾梅花卡为专案办理,申请门槛高且需要向不同部门详细讨论,基本上处理时间约为半年至一年,实际工作天数会视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四、  台湾梅花卡有效期

梅花卡并无有效期限,但核发后隔年起之一月一日开始计算,最近五年平均每年居住未达183日者,将被撤销或废止永久居留许可,并注销梅花卡。

五、  台湾梅花卡所需文件和资料

  1. 申请人护照正本及复印件各一份(正本验毕归还)。

  2. 符合对申请之个别文件:
    (1)
    对台湾有特殊贡献或为台湾所需之高级专业人才之相关证明文件。如专业技能证明、研发专利证明、相关专业之著作证明或资格证明(如讲座教授、教授、副教授或助理教授之证书),有特殊贡献者可提供如经报章、杂志等之报导资料或政府机关出具之证明文件,显示对国家、社会及其他领域有正面之贡献事迹) 。
    (2)
    对台湾投资移民资格之相关证明文件。如投资许可函、公司变更登记表、最近三年经营营利事业之未欠税证明及财务报表、最近四年之员工名册、最近三年参加劳工保险之员工名册及其他证明文件。
    (3)
    投资台湾公债面额新台币三千万元以上满三年之证明文件。

  3. 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1)
    检附台湾医院最近三个月内之健康检查合格证明,应使用台湾卫生福利部公告目前国内各大医疗院所使用之健康检查证明应检查项目表。
    (2)
    如无法事先取得者,可于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案件审查会审核通过后,入境补验。
    (3)
    在国外检验者,应经台湾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或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验证;检查项目不完整者,须在台湾补验未检验之项目。

  4. 一张两年内的2吋大头照片及电子档。

备注:
  1. 依规定应检附之文件系在国外制作者,应经台湾驻外馆处验证;其在台湾由外国驻华使领馆或授权机构制作者,应经台湾外交部复验;在大陆地区制作者,应经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验证。
  2. 依规定应检附之文件为外文者,移民署将会视情况要求申请人检附经驻外馆处验证或台湾公证人认证之中文译本。

六、  注意事項

  1. 以上所列非最终资料及文件清单, 移民署会视乎申请案件的情况而要求提供更多资料或文件。
  2. 如申请人出生地为大陆地区且原具其身分者,另应检具经海基会验证之未在大陆地区设籍证明书正本或注销大陆户籍公证书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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