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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条例》下的新查册安排

Time:   2021.07.06
香港《公司条例》下的新查册安排

为加强对个人资料私隐的保障,香港《公司条例》及其附属法例下的新公众查册安排已于2021年6月18日刊宪。新查册安排将分三个阶段实施,而第一阶段将于2021年8月23日开始实施。

一、  有关新查册安排的变更

在新的查册安排下,香港公司可供公众查阅的资料有两个变更。以下资料将会被归类为受保护资料:

  1. 董事的惯常住址将会由通讯地址代替;和
  2. 董事、公司秘书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完整身份识别号码将会由部分身份识别号码代替。

二、  时间表

新的查册安排会分三个阶段实施。

  1. 第一阶段(由2021年8月23 日开始)
    香港公司可在自己的登记册内替换受保护资料,以供公众查阅。

  2. 第二阶段(由2022年10月24 日开始)
    (1)  由该日起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载有受保护资料的文件将不会提供予公众查册。
    (2)  公司注册处网上查册中心的董事索引内受保护资料将被代替。

  3. 第三阶段(由2023年12月27 日开始)
    香港公司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替换在第二阶段开始前已向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文件中所记载的受保护资料。

三、  指明人士

指明人士可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查阅董事及其他人士的受保护资料。指明人士为:

  1. 有关公司的成员;
  2. 公职人员或公共机构;
  3. 根据法例获委任或担任负责执行法定职能而须使用受保护资料的人士/机构;
  4. 《法律执业者条例》( 第 159 章 )下在香港律师行执业的律师以及在香港律师行/外地律师行执业的外地律师;
  5. 《专业会计师条例》( 第 50 章 )下的执业会计师;
  6. 《银行业条例》( 第 155 章 )下的认可机构;及
  7.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第 615 章 )下规管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钱服务经营者及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等)及指定非金融业人士(包括会计及法律专业人士、地产代理及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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