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竞业限制可适用的主体范围是有限制的,企业不应一刀切要求所有员工都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企业与非上述人员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无效,对劳动者无约束力。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规定,竞业限制约定中可以禁止劳动者从事的行为包括: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
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是有期限的。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不得超过2年。如果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超过2年,则超过2年的部分无效。
根据《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竞业限制期限内,企业可以解除竞业限制约定,但解除时员工有权要求企业额外支付3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根据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应按月给与员工经济补偿。
至于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中国《劳动合同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但根据《司法解释四》第六条规定,即使竞业限制协议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前述标准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中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给予劳动者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只能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内支付。如果在竞业限制协议中约定企业每月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酬已包含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该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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