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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司股东出资额及股份转让税务指南

台湾公司股东出资额及股份转让税务指南

如非另有说明,本指南所述“台湾公司”,系指根据台湾《公司法》设立之公司,并依其设立之型态分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二种。

根据台湾《公司法》、《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税条例》、《营业税法》及《所得税法》规定,公司股东出资额转让须缴纳的相关税负,会因所有权人身份的不同及交易目标之不同,其须负担的税负也不同,兹就须缴纳之税负作简要介绍。

台湾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故个人转让经认证发行之股票,仅须依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按其成交价格课征千分之三证券交易税,无须再缴纳证券交易所得税;另有价证券非印花税课税范围,也不用缴纳印花税。

反之,若个人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或未经签证发行之股票是属于权利的移转,并不属于印花税课税范围,故仅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台湾个人所得税系采综合所得制,且其税率是采超额累进税率,现行最高税率为40%,故个人转让出资额所须缴纳的税负,会因转让目标之不同,其应负担的税额也会有很大的差异。

公司转让经签证发行的股票,是属于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故须依法按成交价格课征千分之三证券交易税,已依法课征证券交易税之证券依营业税法规定是免征营业税,另有价证券转让非属印花税课税范围,因此无须缴纳印花税,虽然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之证券交易所得税停征,但公司仍应将证券交易所得额并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中计算营利事业基本税额,至于是否会增加公司营利事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则要视个别情况而定。

反之,公司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或未经签证发行股票,都属于公司财产转让,依法应缴纳营业税及营利事业所得税,至于印花税及证券交易税则因皆不属于其课税范围,故无须缴纳。也就是说,公司转让出资额仍然会因转让目标之不同,其应负担之总税负也会有所不同。

本指南专为本事务所之客户而编制。旨在给予拟在台湾设立登记公司之人士,对其所拥有公司出资额及股份的转让及出售须依法缴纳的相关税负有基本认识,故本指南所提供的,仅属一般性参考数据,如有疑问或希望获得更详尽的数据,可直接征询本会计师事务所。

一、   个人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经签证发行股票须缴纳的税

  1. 证券交易税

    个人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规定办理签证发行之股票,是属于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应依规定按其成交价格课征千分之三证券交易税。

  2. 证券交易所得税

    2015年11月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也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也就是说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出售股份有限公司经签证发行之股票,无论是未上市、未上柜或是上市、上柜等股票,都不须缴纳证券交易所得税,仅须依成交价课征千分之三证券交易税。

二、   个人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签证发行股票须缴纳的税

个人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签证发行股票,是属于台湾所得税法规定之财产交易所得,依法应将财产交易所得并入个人综合所得中缴纳所得税,台湾自2020年度起个人综合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为5%~40%。

财产交易所得计算公式:
财产交易所得 = 交易时成交价-取得出资额所支付价款及必要费用

财产交易发生损失,须检附有关证明文件,向税捐稽征机关申请核发财产交易损失证明单,用以抵扣当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但每年度扣除额,以不超过当年度申报的财产交易所得为限;如果当年度没有财产交易所得或是财产交易所得比财产交易损失少,还没有扣除的财产交易损失余额可以在以后3年度的财产交易所得中扣除。

三、   法人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经签证发行股票须缴纳的税

  1. 证券交易税

    法人(公司)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规定办理签证发行之股票,此交易目标是属于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应依规定按其成交价格课征千分之三证券交易税。

  2. 证券交易所得税

    2015年11月台湾立法院三读通过所得税法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个人证券交易所得停止课征所得税,证券交易损失也不得自所得额中减除。但公司仍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将所得税法规定目前停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额并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中计算营利事业基本税额。

  3. 最低税负制

    当公司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一般所得税额高于或等于基本税额时,公司仅须缴纳依所得税法规定计算之营利事业所得税,也就是说公司出售已办理签证发行之股票,其证券交易所得税为零。反之,若公司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计算之营利事业基本税额高于一般税额时,公司除了要依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一般税额外,另应就基本税额与一般税额之差额补交,也就是说公司出售已办理签证发行之股票,在基本税额计算时,需要将证券交易所得税加回。

    公司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应将依所得税法规定目前停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之证券交易所得额并入营利事业基本所得额中计算营利事业基本税额。自2013年以后出售符合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其持有期间满3年以上者,于计算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时,可以减除其公司同一年度持有期间满3年以上符合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交易损失,余额为正数者,以余额半数计入当年度证券交易所得,余额为负数者,并经稽征机关核定之损失,得自发生损失年度的次年度起五年内,从同一类所得中减除。  

  4. 营业税

    依台湾营业税法规定,法人(公司)出售依法应课征证券交易税之有价证券,是属于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故公司出售符合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是不须缴纳营业税。

  5. 印花税

    法人(公司)转让股份有限公司已依公司法规定办理签证发行之股票,是属于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并不属于印花税课税范围,故依法不须缴纳印花税。

四、   法人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签证发行股票须缴纳的税

  1. 营利事业所得税-财产交易所得税

    法人(公司)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签证发行股票是属于所得税法规定之应税所得,依法应并入营利事业所得中缴纳营利事业所得税,目前台湾营利事业所得税税率为20%。

  2. 营业税

    依台湾营业税法规定,在台湾境内销售货物或劳务之营业人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目前营业税税率为5%,且售价应内含5%营业税,营业人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签证发行股票,并不属于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应课征证券交易税之有价证券,故无营业税法免征营业税之适用,因此应依法缴纳营业税。

  3. 印花税

    法人(公司)转让有限公司出资额或股份有限公司未经签证发行股票,前述交易目标并不属于证券交易税条例规定之有价证券,故不须缴纳证券交易税,此外公司出资额转让是属于权利的移转,并不属于印花税的课税范围。  

本事务所为客户提供有关公司设立、审计、税务、会计等服务,并提出改善财务管理之意见,同时诚意为阁下提供最新数据及优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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