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2. 进口用于交通运输、旅游业的船舶、航空器等营运用交通工具及游艇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3. 进口生产自用的原辅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4. 岛内居民购买的进境商品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5. 放宽离岛免税购物额度至每年每人10万元人民币并扩大免税商品种类。
1.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其2025年前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 对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
4. 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其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15%的部分,予以免征。
全岛封关运作、简并税制后,对进口征税商品目录以外、允许海南自由贸易港进口的商品,免征进口关税。
1. 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负面清单行业除外),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
2. 对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累计居住满183天的个人,其取得来源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的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按照3%、10%、15%三档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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