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自愿解散 |
|
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在申请破产程序前,可以先考虑是否能办理注销手续从而主动关闭公司。公司申请注销前,应成立清算组清理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包括债权回收及偿还债务、偿付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并解除劳动关系,安排发布注销公告,出具清算报告并办理税务及工商等各部门的注销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及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但是由于此时公司账面资产已经无力偿还公司债务及支付员工工资及经济补偿,所以公司需要考虑向股东筹措资金以偿还欠款,或是双方协商免除全部或部份债务,从而与债权人协商一致解除债权债务关系、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公司只有清理并主动解除这些债权债务和劳动关系,才能办理后续注销程序。 |
二、 |
破产解散 |
|
根据法律规定,公司在资不抵债或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债务人及清算组有权或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公司与员工的劳动雇佣关系自然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及第四十六条第六项规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公司申请破产清算后,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用和共益债务后,应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但在现实中,破产清算后,破产企业往往无法全额支付员工薪资及经济补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在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可持法院的裁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的主体资格不再存在,债务及员工薪资及经济补偿都无需再清偿,公司消亡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对股东而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以公司全部财产来清偿,股东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就是说,股东只要履行了出资义务,公司的债务经过破产程序后,没有全部或部份清偿的,股东不负有补足义务。除非股东滥用股东地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股东可能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员工而言,公司申请破产程序而额外增加了破产费用,而且这部分破产费用的受偿顺序优先于员工薪资及经济补偿,直接降低了员工获得全额清偿或部份清偿的机率。相比较自愿清偿下的注销程序,如公司有剩余资产,员工能与企业协商直至达成协议的情况下,无受偿顺序之限制,则可能会增加员工受偿的可能性及受偿比例。 对公司管理层而言,《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企业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致使企业破产的,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
三、 |
经济补偿标准 |
|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无论公司是自愿解散还是申请破产,公司都应向员工支付薪资及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如下:
|
免責の声明 本文の内容と意見は一般的な情報共有のみであり、専門的なアドバイスではありません。本文の内容への信頼によって生じた全ての損失に対しては、啓源が一切責任を負いませ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