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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税务-减征和免征个人所得税之情形

中国税务
减征和免征个人所得税之情形

根据中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以下情形免征或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  免征情形

  1.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2. 保险赔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3.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5.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6.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7. 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8. 自2023年9月2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个人投资者转让创新企业CDR取得的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9. 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10.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1.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2. 对境外个人投资者投资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中国境内原油等货物期货品种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  减征情形

  1.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

    残疾、孤老和烈属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时,汇算清缴地与预缴地规定如果不一致,可以用预扣预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与用汇算清缴地规定计算的减免税额相比较,按照孰高值确定减免税额。

  2.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减征个人所得税。

  3.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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