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代办入台证的具体包含下列服务:
- 就入台证申请提供专业咨询;
- 审阅客户所提供之申请文件;
- 协助客户准备申请入台证所需文件;
- 填写入台证申请表格等文件;
- 提交入台证申请文件予台湾移民署;
- 于台湾移民署申请时进行沟通;
- 代垫签证申请费及领取入台证;
- 协助入台证取得后续线上资料异动及行程报备等申请。
大陆人士申请资格来台服务如符合下列资格,可获台湾移民署考虑核发入台证:
以担任跨国企业之负责人、经理人或从事专门性、技术性服务之人士。
台湾邀请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台湾本地企业、侨外投资事业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或公司资本额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之新成立之台湾本地企业或侨外投资事业。
- 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或营运资金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之新成立外国公司在台分公司。
- 外国公司或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办事处年度采购实绩达一百万美元。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办事处,不受采购实绩限制。
- 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分公司年度营业额达新台币一千万元,或营运资金达新台币五百万元之新成立之大陆地区公司在台分公司。但金融服务业在台分公司,不受营业额及营运资金限制。
- 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 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 所定之自由港区事业。
- 加工出口区设置管理 条例第三条第一项所 定之区内事业。
- 农业科技园区设置管 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所定之园区事业。
申请审核处理时间约为一到二个月以上,实际工作天数会视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
依活动行程核定停留期间,最长为三个月,由台湾移民署决定效期。到期前不可以申请延展。
- 台湾公司负责人之台湾身分证复印件或外国护照复印件;
- 台湾公司之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营业额证明文件复印件或采购实绩证明文件影本;
- 来台履约活动签订之契约书影本或相关证明文件;
- 受邀单位(即申请人任职单位)之营业执照或公司登记证明文件影本;
- 受邀大陆人士在职证明(应载明受邀大陆人士姓名、国籍、工作职称、工作内容、聘雇起日);
- 受邀大陆人士之护照正本及复印件;
- 受邀大陆人士之大陆身分证复印件;
- 受邀大陆人士填写之申请书;
- 委托书;
- 六个月内的2吋大头照片电子档;
- 行程表(包含在台居住地址及联络资讯)。
以上所列非最终数据及文件列表, 移民署会视乎申请案件的情况而要求提供更多数据及/或文件。若受邀之大陆人士旅居海外(大陆、香港及澳门以外)者,尚须提供侨居地之身分证明文件,并向当地台湾驻外机构进行身分确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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