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业的涉税判定
所谓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而对该所得的来源的不同判定,其所涉的税率是不同的。如下图所列示:
如上图,判定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是否设立机构场所,且所获收入是否与该机构场相关则是判断其不同涉税行为的基本。而当该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获取收入,且与该境内的机构场所相关,即认为该机构场所为该非居民企业的 “常设机构”。
如何判定常设机构
常设机构作为国际税收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在各国签定的避免双重征税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涉外税收法规中频繁出现。总体来将,常设机构(permanent establishment)定义主要用于确定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对缔约国另一方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常设机构”一般包括四类,(1)机构、场所类常设机构,(2)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3)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及(4)代理类常设机构。
通常来说,只要符合营业性、固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就可认定为常设机构。
然而“常设机构”非本文的主题,在此仅举例说明有关“子公司是否必然为母公司的常设机构?“
(一)子公司构成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或者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
原则上子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不能认定为母公司设立的常设机构。但是,如果母公司接受子公司的要求,派员为子公司提供劳务,包括承包工程作业服务和其他服务,只要这些人员在子公司所在国停留时间超过6个月或183天,则构成工程、活动类常设机构或者人员劳务类常设机构。以下任何一项因素有利于常设机构的认定:1.母公司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并承担风险和责任;2.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员的数量和标准由母公司决定;3.上述人员的工资由母公司负担;4.母公司因派人员到子公司从事活动而从子公司获取利润。
(二)子公司构成代理类常设机构
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则说明子公司已构成母公司的非独立代理人,此时应认定子公司构成母公司的常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