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民企業的涉稅判定
所謂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於中國境內所得的企業。
而對該所得的來源的不同判定,其所涉的稅率是不同的。如下圖所列示:
如上圖,判定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是否設立機構場所,且所獲收入是否與該機構場相關則是判斷其不同涉稅行為的基本。而當該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獲取收入,且與該境內的機構場所相關,即認為該機構場所為該非居民企業的 「常設機構」。
如何判定常設機構
常設機構作為國際稅收中的一個重要概念,在各國簽定的避免雙重徵稅的稅收協定以及國內涉外稅收法規中頻繁出現。總體來將,常設機構(permanent establishment)定義主要用於確定稅收協定締約國一方對締約國另一方企業利潤的徵稅權。
「常設機構」一般包括四類,(1)機構、場所類常設機構,(2)工程、活動類常設機構,(3)人員勞務類常設機構,及(4)代理類常設機構。
通常來說,只要符合營業性、固定性和長期性的特徵,就可認定為常設機構。
然而「常設機構」非本文的主題,在此僅舉例說明有關「子公司是否必然為母公司的常設機構?「
(一)子公司構成工程、活動類常設機構或者人員勞務類常設機構
原則上子公司是一個獨立的法人,不能認定為母公司設立的常設機構。但是,如果母公司接受子公司的要求,派員為子公司提供勞務,包括承包工程作業服務和其他服務,只要這些人員在子公司所在國停留時間超過6個月或183天,則構成工程、活動類常設機構或者人員勞務類常設機構。以下任何一項因素有利於常設機構的認定:1.母公司對上述人員的工作擁有指揮權,並承擔風險和責任;2.被派往子公司工作的人員的數量和標準由母公司決定;3.上述人員的工資由母公司負擔;4.母公司因派人員到子公司從事活動而從子公司獲取利潤。
(二)子公司構成代理類常設機構
子公司有權並經常以母公司名義簽訂合同,則說明子公司已構成母公司的非獨立代理人,此時應認定子公司構成母公司的常設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