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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公司合并的类型

美国公司合并的类型

通常,合并是一家公司收购另一家公司的一种方式。实现这一目标有不同的方法。如何选择不仅取决于公司法,还取决于商业和税务方面的考虑。本篇文章将简要讨论美国独立实体合并的不同方式。

一、  兼并与合并

兼并涉及两家现有公司,其中一家公司并入另一家公司。例如,X 公司并入 Y 公司。X 公司消失,Y 公司存续。合并涉及两家现有公司,两家公司消失后形成一个新实体: X 公司和 Y 公司合并为 Z 公司。X 公司和 Y 公司消失,Z 公司存续。

对于一家将不复存在的公司来说,兼并/合并是一个根本性的变更。因此,该交易不仅必须获得该公司董事会的批准,还必须获得其股东的批准。但在某些州, 例如,在特拉华州,如果交易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并且如果在完成交易后不会增发 20% 的股票,则存续公司的股东没有投票权。

兼并/合并的特点是 "继承人责任",这意味着存续公司将继承消失公司的权利和责任。这一原则保护了债权人,如果他们对一家在兼并中消失的公司有债权,继承人责任保证他们现在可以向存续公司主张该债权。

二、  三角兼并

假设一家 "收购者 "公司,(或 A 公司)想收购另一家公司(称为 "目标公司"  或 T 公司)。两者可以建立兼并,T公司兼并为A公司。然而,根据继承人责任理论,A 公司将承担 T 公司的义务。

相反,双方可以设计三角兼并。A 公司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A 公司以现金或 A 公司股票对子公司进行注资。A 公司拥有子公司的全部股票。然后 T 公司并入A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获得 T 公司的全部股票。结果是:

  1. A 公司获得了 T 公司的所有股票(因为 A 公司的子公司现在拥有所有股票);
  2. T 公司的股东要么获得 A 公司的股票,要么获得现金(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持有任何公司的股票),而且(最重要的是)
  3. A 公司不承担 T 公司的债务责任(子公司作为合并后的存续公司承担了责任)。

在大多数此类交易中,A 公司和 T 公司都是拥有广泛持股的上市公司,成立子公司只是为了促进收购。因此,交易成本可能大大低于 A 公司和 T 公司之间的直接兼并,因为双方无需为上市公司的股东投票付费。更重要的是, A 公司在收购 T 公司时无需直接承担
T 公司的债务。

三、  反三角兼并

另一种可能是反向三角兼并。在这种情况下,A 公司成立一家全资子公司(Sub Co.),但 子公司随后并入 T 公司。在子公司和 T公司的合并中,T 公司的股东获得子公司的股票,子公司的股票则换成现金或 A 公司的股票。

关键在于,三角兼并和反三角兼并都涉及三方交易,通过这些交易,T 公司成为 A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两者之间没有直接的转让或让与。即使是与 A 公司的子公司兼并,T 公司的股东也会收到现金或 A 公司的股份。

四、  套现兼并

套现兼并指的是目标公司的股东放弃目标公司的股票,以换取现金。这种交易也被称为冻结或挤出合并,因为它们冻结或挤出了这些股东的股权。在交易完成前,这些人是股权持有人;交易完成后,他们就不是了。

在典型的套现兼并中,X 公司并入 Y 公司。X 公司的大股东获得 Y 公司的股票,小股东获得现金或其他财产。这一程序可用于迫使不受欢迎的小股东退出,或作为 "私有化" 交易(不再是上市公司)的一部分消除公众所有权。让小股东套现有其正当理由,但这种交易也可能具有压迫性。

五、  其他兼并

许多兼并发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如果母公司是存续公司,这就是上游合并。如果子公司存续,则是下游合并。下游合并可用于改变上市公司的注册地,公司在新州成立全资子公司,然后将自己并入子公司。子公司的股票和财务结构反映了母公司的股票和财务利益。合并后,在 A 州注册成立的旧上市公司的每个股东和债权人都自动成为在 B 州注册成立的公司的股东和债权人。

在许多州,有一种特殊的简易合并程序,称为简式合并,适用于母公司拥有子公司绝大多数(通常为 90% 或以上)股份的上游或下游合并。简式合并允许母公司将子公司并入母公司(反之亦然),无需任何一家公司的股东投票。此外,子公司的董事会也无需批准合并。

六、  股份交易

一些州效仿《商业公司法》(2016 年修订版),承认股份交易是一种根本性的公司变更。它取代了上一部分讨论的反向三角合并。这个名称有误导性:它不是股票的交换,而是一种强制出售股票的手段。它迫使目标公司(T 公司)的股东向收购公司(A 公司)出售股票。其结果是,A 公司获得 T 公司的所有股票,而 T
公司的原股东最终获得现金或其他财产。

股份交易只对目标公司来说是根本性的变化。因此,股份交易必须通过标准程序获得批准。如果获得批准,所有股东都必须根据股份交易的条款放弃股票(即使是反对交易的股东)。目标公司的异议股东可以主张评估权。由于股份交易对收购公司来说不是根本性的变化,因此其股东不对交易进行投票,也没有评估权。

七、  兼并中的信托问题

与任何根本性变更一样,兼并也可能被滥用来压制小股东:

例如,X、Y 和 Z 是 XYZ 公司的股东。三人各持有三分之一的股票。在意见分歧后,X 和 Y 促使 XYZ 公司并入他们拥有的 XY 公司。根据兼并条款,X、Y 和 Z 获得现金。X 和 Y 经营 XY 公司,该公司现在收购了前 XYZ 公司。Z 不走运,有一些现金,但没有股权。

然而,Z 有法定评估权,通过这项权利,Z 可以迫使公司以公允价值购买其股票,而公允价值可能高于 Z 获得的套现合并价格。但在其他某些州,如果交易中存在欺诈或压迫行为,Z 可以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
[1] Richard D. Freer.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 West Pub. Co,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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