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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公司合併的類型

美國公司合併的類型

通常,合併是一家公司收購另一家公司的一種方式。實現這一目標有不同的方法。如何選擇不僅取決於公司法,還取決於商業和稅務方面的考慮。本篇文章將簡要討論美國獨立實體合併的不同方式。

一、  兼併與合併

兼併涉及兩家現有公司,其中一家公司併入另一家公司。例如,X 公司併入 Y 公司。X 公司消失,Y 公司存續。合併涉及兩家現有公司,兩家公司消失後形成一個新實體: X 公司和 Y 公司合併為 Z 公司。X 公司和 Y 公司消失,Z 公司存續。

對於一家將不復存在的公司來說,兼併/合併是一個根本性的變更。因此,該交易不僅必須獲得該公司董事會的批准,還必須獲得其股東的批准。但在某些州, 例如,在特拉華州,如果交易不涉及修改公司章程,並且如果在完成交易後不會增發 20% 的股票,則存續公司的股東沒有投票權。

兼併/合併的特點是 "繼承人責任",這意味着存續公司將繼承消失公司的權利和責任。這一原則保護了債權人,如果他們對一家在兼併中消失的公司有債權,繼承人責任保證他們現在可以向存續公司主張該債權。

二、  三角兼併

假設一家 "收購者 "公司,(或 A 公司)想收購另一家公司(稱為 "目標公司"  或 T 公司)。兩者可以建立兼併,T公司兼併為A公司。然而,根據繼承人責任理論,A 公司將承擔 T 公司的義務。

相反,雙方可以設計三角兼併。A 公司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A 公司以現金或 A 公司股票對子公司進行注資。A 公司擁有子公司的全部股票。然後 T 公司併入A公司的子公司,子公司獲得 T 公司的全部股票。結果是:

  1. A 公司獲得了 T 公司的所有股票(因為 A 公司的子公司現在擁有所有股票);
  2. T 公司的股東要麼獲得 A 公司的股票,要麼獲得現金(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持有任何公司的股票),而且(最重要的是)
  3. A 公司不承擔 T 公司的債務責任(子公司作為合併後的存續公司承擔了責任)。

在大多數此類交易中,A 公司和 T 公司都是擁有廣泛持股的上市公司,成立子公司只是為了促進收購。因此,交易成本可能大大低於 A 公司和 T 公司之間的直接兼併,因為雙方無需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投票付費。更重要的是, A 公司在收購 T 公司時無需直接承擔 T 公司的債務。

三、  反三角兼併

另一種可能是反向三角兼併。在這種情況下,A 公司成立一家全資子公司(Sub Co.),但 子公司隨後併入 T 公司。在子公司和 T公司的合併中,T 公司的股東獲得子公司的股票,子公司的股票則換成現金或 A 公司的股票。

關鍵在於,三角兼併和反三角兼併都涉及三方交易,通過這些交易,T 公司成為 A 公司的全資子公司,但兩者之間沒有直接的轉讓或讓與。即使是與 A 公司的子公司兼併,T 公司的股東也會收到現金或 A 公司的股份。

四、  套現兼併

套現兼併指的是目標公司的股東放棄目標公司的股票,以換取現金。這種交易也被稱為凍結或擠出合併,因為它們凍結或擠出了這些股東的股權。在交易完成前,這些人是股權持有人;交易完成後,他們就不是了。

在典型的套現兼併中,X 公司併入 Y 公司。X 公司的大股東獲得 Y 公司的股票,小股東獲得現金或其他財產。這一程序可用於迫使不受歡迎的小股東退出,或作為 "私有化" 交易(不再是上市公司)的一部分消除公眾所有權。讓小股東套現有其正當理由,但這種交易也可能具有壓迫性。

五、  其他兼併

許多兼併發生在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間。如果母公司是存續公司,這就是上游合併。如果子公司存續,則是下游合併。下游合併可用於改變上市公司的註冊地,公司在新州成立全資子公司,然後將自己併入子公司。子公司的股票和財務結構反映了母公司的股票和財務利益。合併後,在 A 州註冊成立的舊上市公司的每個股東和債權人都自動成為在 B 州註冊成立的公司的股東和債權人。

在許多州,有一種特殊的簡易合併程序,稱為簡式合併,適用於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絕大多數(通常為 90% 或以上)股份的上游或下游合併。簡式合併允許母公司將子公司併入母公司(反之亦然),無需任何一家公司的股東投票。此外,子公司的董事會也無需批准合併。

六、  股份交易

一些州效仿《商業公司法》(2016 年修訂版),承認股份交易是一種根本性的公司變更。它取代了上一部分討論的反向三角合併。這個名稱有誤導性:它不是股票的交換,而是一種強制出售股票的手段。它迫使目標公司(T 公司)的股東向收購公司(A 公司)出售股票。其結果是,A 公司獲得 T 公司的所有股票,而 T 公司的原股東最終獲得現金或其他財產。

股份交易只對目標公司來說是根本性的變化。因此,股份交易必須通過標準程序獲得批准。如果獲得批准,所有股東都必須根據股份交易的條款放棄股票(即使是反對交易的股東)。目標公司的異議股東可以主張評估權。由於股份交易對收購公司來說不是根本性的變化,因此其股東不對交易進行投票,也沒有評估權。

七、  兼併中的信託問題

與任何根本性變更一樣,兼併也可能被濫用來壓制小股東:

例如,X、Y 和 Z 是 XYZ 公司的股東。三人各持有三分之一的股票。在意見分歧後,X 和 Y 促使 XYZ 公司併入他們擁有的 XY 公司。根據兼併條款,X、Y 和 Z 獲得現金。X 和 Y 經營 XY 公司,該公司現在收購了前 XYZ 公司。Z 不走運,有一些現金,但沒有股權。

然而,Z 有法定評估權,通過這項權利,Z 可以迫使公司以公允價值購買其股票,而公允價值可能高於 Z 獲得的套現合併價格。但在其他某些州,如果交易中存在欺詐或壓迫行為,Z 可以提起訴訟。

進一步閱讀:
關於在美國處置公司全部資產的介紹

參考資料:
[1] Richard D. Freer. The law of corporations in a nutshell. West Pub. Co,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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