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规模纳税人减免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税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数,按1%预缴增值税;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 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资金无偿借贷行为
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金融机构扶持农户、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1)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农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2)2027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为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借款、发行债券提供融资担保取得的担保费收入,以及为原担保提供再担保取得的再担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 吸纳重点群体就业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 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
- 扶贫货物捐赠
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
(1)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党校(行政学院)、图书馆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
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因滞销、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
- 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
为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的政策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广宣费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 扶贫捐赠支出据实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粤港澳大湾区个人所得税
2027年12月31日前,广东省、深圳市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给予补贴,该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 外籍个人有关津补贴
外籍个人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选择按相关规定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个人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此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全年一次性奖金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亦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此优惠政策执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六税两费减半优惠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 (不含水资源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区、市)财政、党委宣传部门可以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宣传思想文化事业发展等因素,在应缴费额50%的幅度内减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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