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優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徵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稅率徵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數,按1%預繳增值稅;月銷售額10萬元以下(含)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免徵增值稅。
- 企業集團內單位之間資金無償借貸行為
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徵增值稅,執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金融機構扶持農戶、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
(1)2027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向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農戶發放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徵增值稅。
(2)2027年12月31日前,納稅人為農戶、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借款、發行債券提供融資擔保取得的擔保費收入,以及為原擔保提供再擔保取得的再擔保費收入,免徵增值稅。
- 吸納重點群體就業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 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並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自簽訂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此幅度內確定具體定額標準。
- 扶貧貨物捐贈
單位或個體工商戶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買的貨物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或直接無償捐贈給目標脫貧地區的單位和個人,免徵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十四五」期間支持科技創新
(1)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對科學研究機構、技術開發機構、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國內不能生產或性能不能滿足需求的科學研究、科技開發和教學用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
(2)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對出版物進口單位為科研院所、學校、黨校(行政學院)、圖書館進口用於科研、教學的圖書、資料等,免徵進口環節增值稅。
- 跨境電子商務出口退運商品
2023年1月30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間,在跨境電子商務海關監管代碼(1210、9610、9710、9810)項下申報出口,因滯銷、退貨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個月內原狀退運進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出口時已徵收的出口關稅准予退還,出口時已徵收的增值稅、消費稅參照內銷貨物發生退貨有關稅收規定執行。
- 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產設備
為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對內資研發機構和外資研發中心採購國產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的政策執行至2027年12月31日。
- 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企業廣宣費
2021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化妝品製造或銷售、醫藥製造和飲料製造(不含酒類製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准予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 扶貧捐贈支出據實扣除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組織或者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用於目標脫貧地區的扶貧捐贈支出,准予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據實扣除。在政策執行期限內,目標脫貧地區實現脫貧的,可繼續適用上述政策,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 粵港澳大灣區個人所得稅
2027年12月31日前,廣東省、深圳市按內地與香港個人所得稅稅負差額,對在大灣區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下同)高端人才和緊缺人才給予補貼,該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 外籍個人有關津補貼
外籍個人符合居民個人條件的,可選擇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也可選擇按相關規定享受住房補貼、語言訓練費、子女教育費等津補貼免稅優惠政策,但不得同時享受。外籍個人一經選擇,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此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全年一次性獎金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規定的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根據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亦可以選擇併入當年綜合所得計算納稅。 此優惠政策執行期限至2027年12月31日。
- 六稅兩費減半優惠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減半徵收資源稅 (不含水資源稅) 、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 (不含證券交易印花稅) 、耕地佔用稅和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 免徵文化事業建設費
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對歸屬中央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照繳納義務人應繳費額的50%減征;對歸屬地方收入的文化事業建設費,各省(區、市)財政、黨委宣傳部門可以結合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宣傳思想文化事業發展等因素,在應繳費額50%的幅度內減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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