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屋外广告物法》第二条,屋外广告业指展示屋外广告物或设置用于刊载广告物的物品之业务。
在日本,经营屋外广告业之人士被称为“屋外广告业者”;“广告主”特指决定展示屋外广告物或设置用于刊载广告物的物品(以下简称为“刊载物品”)后,通过委托屋外广告业者等、或亲自展示屋外广告物或相关刊载物品之人士。
根据东京都都市整备局的资料,拟在东京都内经营屋外广告业之人士,应向东京都知事办理登记手续,如未办理登记直接经营,则会被责令停业,并处以最高30万日元的罚款。
展示广告或设置刊载物品后,屋外广告业者具有使广告或刊载物品保持良好状态的义务。东京都屋外广告物条例规定,屋外广告业者禁止使用危险方法设置广告物,且不可怠慢对具有倾落风险之广告物的管理义务。违反上述规定时,将被处以最高30万日元的罚款。
希望在户外设置广告之人士,应委托完成屋外广告业登记的屋外广告业者设置广告。
- 禁止区域
根据东京都屋外广告物条例第6条,不可在下列区域内展示广告物,或设置刊载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 第一种及第二种低层住居专用地域、第一种及第二种高层住居专用地域、田园住居地域;
(2) 特别绿地保全地区、景观地区、旧美观地区、风致地区;
(3) 文化遗产保护法(日文“文化財保護法”)相关建筑物、历史建筑物、墓地、神社及寺院等;
(4) 国家或公共团体管理的公园、运动场、河川等;
(5) 学校、医院、公众会堂、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市政楼等建筑物;
(6) 道路、铁路的路线用地;
(7) 与道路、铁路的路线用地相接的地域内东京都知事规定的范围。
- 禁止建筑
根据东京都屋外广告物条例第7条,不可在下列建筑上或建筑内展示广告物,或设置刊载物品:(包括但不限于)
(1) 桥(包括桥梁及桥墩)、高架铁路及轨道、高架道路;
(2) 道路标识、红绿灯、护栏;
(3) 行道树;
(4) 景观法规定之重要的景观建筑及景观植物;
(5) 邮箱、信箱、公用电话亭、输电铁塔、电视塔、照明灯塔、煤气罐、储水槽、烟囱等或相似建筑;
(6) 雕像、纪念碑;
(7) 石墙及类似物体;
(8) 电线杆、路灯、消防栓;
(9) 拱桥、拱门、拱廊的支柱。
东京都屋外广告物条例第8条规定,拟在下列区域展示广告物,或设置揭示物品之人士应取得东京都知事的许可:(包括但不限于)
- 特别区、市、町之区域;
- 道路、铁路的路线用地及与其相接的地域内东京都知事规定的范围;
- 景观法规定的景观规划区域(日文“景観計画の区域”)内东京都知事规定的范围。
业务主任(日文“業務主任者”)是每处营业场所应委任的,负责落实遵守关于展示及设置广告物的法律规定,保证业务妥善进行之人士,并且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之一:
- 参加并完成了由都道府县、指定都市或中核市举办的讲习;
- 完成职业能力开发促进法的准则训练(广告美术科)、或持有职业训练指导员执照(广告美术科)、或通过技能鉴定(广告美术完工阶段工作技能);
- 通过由屋外广告物法规定之登记考试期机关实施的考试之屋外广告士。
业务主任虽然不要求一定是营业场所内的专职人员,但应在雇佣合同等文件中规定的通勤时间内在该营业场所工作。因此,条例原则上不承认同一人士兼任两处以上营业场所或办公室的业务主任。
经营者在完成屋外广告业登记事宜后,应履行下列义务:
- 在东京都内设立的所有营业场所内的显眼位置,公示屋外广告业者登记票(第31号样式)。屋外广告业者登记票应长40cm、宽35cm以上,并记载有屋外广告业者的名称、登记号码、登记日期、营业场所名称、业务主任姓名等;
- 在东京都内设立的所有营业场所应使用账簿(第32号样式)记录业务相关事项,并至少保存账簿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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