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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团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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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集团公司税收优惠政策

一、  股权投资损失可税前扣除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2. 被投资方财务状況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3.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4. 被投资方财务状況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5.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股权投资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1. 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材料。
  2. 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破产清偿文件。
  3.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4.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投资单位的行政处理决定文件。
  5. 被投资企业终止经营、停止交易的法律或其他证明文件。
  6. 被投资企业资产处置方案、成交及入账材料。
  7.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投资(权益)性损失的书面申明。
  8. 会计核算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二、  资金无偿借贷免增值税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3年 12月 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三、  母子公司之间服务费可税前扣除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中国境内属于不同独立法人的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税前扣除:

  1. 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2.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3. 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 (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合理分摊。

  4. 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 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四、  统借统还利息免增值税

统借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或者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拔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五、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问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问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但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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