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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一般合乘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

本指引中,启源将根据日本《道路运送法》及日本运输局资料,简要介绍日本一般合乘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基准,提供给启源的现有客户及潜在客户作参考。本所可提供协助申请日本公司注册之服务,如有需要,请进一步联系本所专业顾问。

根据运输局的许可申请审查基准,一般合乘旅客机动车运送业(日文为“一般合乗旅客自動車運送事業”)的许可基准如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    运行模式

运行模式应为下列之一:

  1. 路线定期运行:路线固定、起终点及停靠点固定、发车时间固定之模式;
  2. 路线不定期运行:路线固定、起终点及停靠点固定,但发车时间不固定之模式;
  3. 区域内运行:路线不固定,根据旅客需求制定相应合乘运送服务之模式。

二、   业务的合理性

  1. 如运行模式为路线定期运行或路线不定期运行,则保证在机动车运行方面不造成困扰的基础上制定路线;
  2. 如运行模式为区域内运行,则原则上营业区域应设于运行区域范围内;
  3. 如运行模式为路线不定期运行或区域内运行,则制定的运送服务应面向交通空白地带及交通空白时间,不得与现有路线定期运行模式相同或冲突。

三、    营业场所

设置用于业务用机动车运行管理、客户接待、投诉处理等业务事项之营业场所,营业场所应满足下列要求:
  1. 申请人拥有该营业场所(土地、建筑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权(包含租赁合约不满3年但合同到期后自动更新的情况);
  2. 营业场所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
  3. 营业场所具备一定规模,以落实经营计划及运行计划。

四、    业务用机动车

  1. 申请人拥有业务用机动车的使用权;
  2. 机动车的重量及大小不对道路运行造成困扰;
  3. 机动车核载人数不低于11人;
  4. 每处营业场所至少配置5辆常用业务用机动车及1辆备用机动车。

五、   机动车库

原则上车库应与营业场所设于同一处;未设于同一处的,设置地点应距离营业场所直线2km之内,且具备可用于管理业务用机动车运行等经营管理之功能。此外,机动车库应满足下列要求:

  1. 车辆与车库的边界线、及车辆间的间隔距离不低于50厘米,且车库可容纳该营业场所内全部业务用机动车;
  2. 与其它功能区域有明确区分;
  3. 申请人拥有该机动车库(土地、建筑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权(包含租赁合约不满3年但合同到期后自动更新的情况);
  4. 机动车库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
  5. 设有用于业务用机动车的检查、整备、清洁之设施;
  6. 车库构造不影响业务用机动车的进出入,并符合进出口前方道路的车辆限制令。如车库进出口前方道路为私人道路时,应取得该私人道路所有人的同意,且车库构造符合与该私人道路接续之道路的车辆限制令;
  7. 高速巴士路线中途如有需要长时间停靠的站点,在上述站点处设置有机动车库或停车场。



六、    用于休息、浅眠、睡眠的设施

原则上用于休息、浅眠、睡眠的设施(以下简称为“休息设施”)应与营业场所或机动车库设于同一处。未设于同一处的,设置地点应距离营业场所或机动车库直线2km之内。此外,休息设施应满足下列要求:

  1. 休息设施具备一定规模,以落实经营计划及运行计划;
  2. 申请人拥有该休息设施(土地、建筑物)3年或以上之使用权;
  3. 休息设施满足建筑基准法、都市计划法、消防法、农地法等法律法规;
  4. 高速巴士路线中途如有需要长时间停靠的站点,在上述站点处设有休息设施。

七、    路线不定期运行模式之特别要求

  1. 每处营业场所配置业务用机动车数之最低要求为3辆;
  2. 运行系统不对业务用机动车的运行造成困扰;
  3. 设定发车时间或到达时间;如发车时间或到达时间均未设定的,选择使用其它交通机关的末班车到达时间。

八、    区域内运行模式之特别要求

  1. 每处营业场所配置业务用机动车数之最低要求为3辆;
  2. 运行系统不对业务用机动车的运行造成困扰;
  3. 针对各运送区间制定合理的发车时间或到达时间、或者运行间隔时间;
  4. 使用通信设施接受旅客事前预约之模式。

九、   运行管理体制

  1. 申请人为法人时,至少有1名法人董事为专职人员,且有1名专职董事通过法令考试;
  2. 于每处营业场所,根据配置的业务用机动车辆数委任合资格专职运行管理者,并制定可确保上述运行管理者人数的选任计划;
  3. 委任负责运行管理之董事,并明确关于运行管理的指挥命令体制;
  4. 机动车库与营业场所未设于同一处的,制定机动车库与营业场所之间日常密切联络体制,并确立落实人员盘点体制;
  5. 制定事故教育及指导体制、事故处理及机动车事故申报责任划分体制,明确紧急联络及合作体制;
  6. 规定上述2~5的运行责任规程;
  7. 原则上制定有运行管理者的选任计划;
  8. 制定处理消费者投诉意见体制。



十、    驾驶员

  1. 落实经营计划,以合理分配业务及设定劳动时间为前提,制定有合资格驾驶员人数常备选任计划;
  2. 驾驶员不属于《旅客机动车运送规则》第36条第1项各号人士。

十一、资金计划

  1. 预算的资金额于合理范围之内;
  2. 资金计划主要涉及车辆费、土地费、建筑费、机械设备费用、人力成本、燃料费、车辆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等;
  3. 申请日后应持有所需资金50%以上,且开业初期所需资金全部为自己所有资金。

十二、法令遵守

  1. 申请人(如申请人为法人,则执行法人业务的专职董事)拥有经营一般合乘旅客运送业所需的法律知识;
  2. 根据健康保险法、厚生年金法、劳动者灾害补偿保险法、雇佣保险法的规定为义务参保人购买保险;
  3. 如因违法相关法律被处分,处分日后已逾规定时间(例如因饮酒驾驶、醉酒驾驶、疲劳驾驶、毒驾、无证驾驶等违反《道路交通法》后已逾1年)。

十三、损害赔偿能力

为赔偿因运行业务用机动车所造成的旅客生命财产安全损害,全体业务用机动车购买符合基准的任意保险,或参加互助保险。

十四、社会保险

在运送业务开始前,为所有有义务购买社会保险的员工购买社会保险。

启源集团拥有经验丰富的专业团队,为客户提供中国公司的筹建、注册及各类许可证/牌照的申请及后续维护、税务筹划及审计服务,有关详情请咨询我们的专业顾问。

参考资料:

1.   日本特定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申请指引

2.   日本一般旅客机动车运送业许可申请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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