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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餐饮业常见涉税问题

中国餐饮业常见涉税问题

一、   餐饮酒店免费提供员工餐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餐饮酒店免费向员工提供的员工餐属于集体性福利,无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   餐饮酒店超经营范围开票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虚开发票行为包括:
  1. 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2. 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3. 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纳税人开具发票应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事项来开具,而非根据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如餐饮酒店确实由于业务经营的需要为客户提供了会务服务,即使其经营范围没有此项,亦可以开具“会议费”项目发票,不属于虚开行为。

三、   餐饮酒店存货损失

餐饮酒店购入的食材如因疫情导致部分损失,其相应金额可以税前扣除,不需要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报告。纳税人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并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如财产损失清单、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等。

四、   餐饮酒店印花税

酒店提供的餐饮服务属于销售服务,不属于销售货物,不征收印花税。然而,如餐饮酒店购进原材料或者单独对外销售酒水,需要按照购销合同计缴印花税。

五、   餐饮酒店增值税进项抵扣

  1. 纳税人购进自产自销的农产品用于餐饮服务,根据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价格计算抵扣进项税;若纳税人从批发、零售环节(如专门批发销售蔬菜的公司)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2. 餐饮酒店从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即可以低征高扣。

六、   餐饮酒店增值税销项

  1. 根据中国税法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其中,纳税人收取的配送服务费和打包费应并入餐饮服务收入总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 纳税人销售餐饮服务的同时销售烟酒,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3. 餐饮酒店对住宿的顾客赠送早餐不属于视同销售,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按住宿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4. 餐饮酒店出售会员卡资格属销售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适用6%的税率。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出售会员卡并取得收入或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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