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私立学校法》第三条,学校法人指以开办私立学校为目的而成立之法人,在税法上属于公益法人,受日本文部科学大臣或都道府县(日本一级行政区)知事监管。拟于日本开办私立幼稚园,则应向拟开办私立幼稚园之所在地的私立学校审议会提交学校法人设立认可申请书(日文为“学校法人設立認可申請書”)以设立学校法人,并以该学校法人的名义经营私立学校。
日本各都道府县政府针对私立幼稚园的要求存在一定差异,启源根据东京都生活文化局的官方资料,总结在东京都开办幼稚园的所需条件如下,供客户参考。
- 幼稚园编制要求
(1)
各年级的儿童人数原则上不可超过35人;
(2)
年级数不低于2,且应根据入学儿童开学前1天的年龄划分年级;
(3)
除园长外,各年级应委任至少1名主干教谕、指导教谕或教谕*;
(4)
出现特殊情况时,教谕可兼任专职副园长或教导主任,或可顶替不超过园内年级数三分之一的年级的教谕助手或讲师;
(5)
在非专职园长的幼稚园,除上述提及之主干教谕、指导教谕、教谕、教谕助手、讲师之外,原则上应委任副院长、教导主任主干教谕、指导教谕、教谕、教谕助手、讲师各1人以上;
(6)
幼稚园应致力于委任可负责儿童保育的主干教谕、养护教谕及职员。
*备注:教谕,日本的一种职称。公立学校的教谕指通过日本的教员录用考试(日文为“教員採用試験”)正式录用之教师;私立学校的教谕指根据校方规定被校方正式录用,持有相应的教员许可证(日文为“教員免許状”)之教师。
- 幼稚园设施设备要求
(1)
幼稚园用地应在教育、指导、医疗卫生、安全、管理等方面被认定为是合适的;
(2)
原则上园舍与运动场应位于同一或相邻用地内;
(3)
园舍内应设有职员室、保育室、游乐室、保健室、厕所、饮用水设备、洗手用设备、洗足用设备,特殊情况下部分功能室可兼用;
(4)
园舍原则上不可高于2层。高于2层的设施,保育室、游乐室及卫生间应位于第1层;
(5)
保育室间数不可低于年级数;
(6)
饮用水设备应与洗手用设备、洗足用设备区分,且必须确保饮用水设备所提供的饮用水质在卫生上无害;
(7)
幼稚园应根据年级数及招收的儿童人数,在教育、保健卫生、安全等方面备有足够数量的园内工具及教学用品,且应定时进行更新及补充;
(8)
幼稚园应致力于为幼稚园购入广播设备、放映设备及儿童清洁设备,以及建设儿童用戏水池、食堂、图书室、会议室;
(9)
如出现特殊情况,在不影响教育及安全的前提下,幼稚园可使用其它幼稚园的设施设备。
有关上述各功能室标准面积,请参考下表:
功能室名称
年级数
面积(㎡)
园舍
2
320
3
420
4
520
运动场
2
360
3
400
4
480
保育室
52.8
游乐室
99.1
- 其它要求
(1)
幼稚园的名称不可与同一都道府县内已有的幼稚园名称相同或相似;
(2)
幼稚园不可与其它幼稚园恶性竞争;
(3)
从幼儿教育的角度,幼稚园的规模不可过大;
(4)
幼稚园的开办日期原则上为4月1日;
(5)
开办幼稚园所需资金原则上为开办方所有资金;
(6)
幼稚园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属开办方所有;
(7)
原则上个人不可兼任2所以上幼稚园园长。
简要而言,在日本开办幼稚园流程如下所示:
- 前往拟开设幼稚园所在地之都道府县政府,咨询幼稚园开设相关事项;
- 编制事业计划书,在相应的都道府县政府进行事业计划书的认证申请;
- 前往相应的私立学校审议会,接受审议;
- 审议通过后,进行事业计划书的认证;
- 准备幼稚园的设施设备及设立学校法人的材料;
- 在幼稚园开办日的6个月前,在相应的都道府县政府进行学校法人“捐赠行为”规程的认证申请;
- “捐赠行为”规程被认证后,进行学校法人的登记事项;
- 将上述第5点准备的设施设备转让登记至学校法人名下;
- 雇佣、委任开办幼稚园所需的人才;
- 进行上述人才就业、组织、经理规程等材料的备案;
- 4月1日开始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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