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私立學校法》第三條,學校法人指以開辦私立學校為目的而成立之法人,在稅法上屬於公益法人,受日本文部科學大臣或都道府縣(日本一級行政區)知事監管。擬於日本開辦私立幼稚園,則應向擬開辦私立幼稚園之所在地的私立學校審議會提交學校法人設立認可申請書(日文為「學校法人設立認可申請書」)以設立學校法人,並以該學校法人的名義經營私立學校。
日本各都道府縣政府針對私立幼稚園的要求存在一定差異,啟源根據東京都生活文化局的官方資料,總結在東京都開辦幼稚園的所需條件如下,供客戶參考。
- 幼稚園編制要求
(1)
各年級的兒童人數原則上不可超過35人;
(2)
年級數不低於2,且應根據入學兒童開學前1天的年齡劃分年級;
(3)
除園長外,各年級應委任至少1名主幹教諭、指導教諭或教諭*;
(4)
出現特殊情況時,教諭可兼任專職副園長或教導主任,或可頂替不超過園內年級數三分之一的年級的教諭助手或講師;
(5)
在非專職園長的幼稚園,除上述提及之主幹教諭、指導教諭、教諭、教諭助手、講師之外,原則上應委任副院長、教導主任主幹教諭、指導教諭、教諭、教諭助手、講師各1人以上;
(6)
幼稚園應致力於委任可負責兒童保育的主幹教諭、養護教諭及職員。
*備註:教諭,日本的一種職稱。公立學校的教諭指通過日本的教員錄用考試(日文為「教員採用試験」)正式錄用之教師;私立學校的教諭指根據校方規定被校方正式錄用,持有相應的教員許可證(日文為「教員免許狀」)之教師。
- 幼稚園設施設備要求
(1)
幼稚園用地應在教育、指導、醫療衛生、安全、管理等方面被認定為是合適的;
(2)
原則上園舍與運動場應位於同一或相鄰用地內;
(3)
園舍內應設有職員室、保育室、遊樂室、保健室、廁所、飲用水設備、洗手用設備、洗足用設備,特殊情況下部分功能室可兼用;
(4)
園舍原則上不可高於2層。高於2層的設施,保育室、遊樂室及衛生間應位於第1層;
(5)
保育室間數不可低於年級數;
(6)
飲用水設備應與洗手用設備、洗足用設備區分,且必須確保飲用水設備所提供的飲用水質在衛生上無害;
(7)
幼稚園應根據年級數及招收的兒童人數,在教育、保健衛生、安全等方面備有足夠數量的園內工具及教學用品,且應定時進行更新及補充;
(8)
幼稚園應致力於為幼稚園購入廣播設備、放映設備及兒童清潔設備,以及建設兒童用戲水池、食堂、圖書室、會議室;
(9)
如出現特殊情況,在不影響教育及安全的前提下,幼稚園可使用其它幼稚園的設施設備。
有關上述各功能室標準面積,請參考下表:
功能室名稱
年級數
面積(㎡)
園舍
2
320
3
420
4
520
運動場
2
360
3
400
4
480
保育室
52.8
遊樂室
99.1
- 其它要求
(1)
幼稚園的名稱不可與同一都道府縣內已有的幼稚園名稱相同或相似;
(2)
幼稚園不可與其它幼稚園惡性競爭;
(3)
從幼兒教育的角度,幼稚園的規模不可過大;
(4)
幼稚園的開辦日期原則上為4月1日;
(5)
開辦幼稚園所需資金原則上為開辦方所有資金;
(6)
幼稚園的設施設備原則上屬開辦方所有;
(7)
原則上個人不可兼任2所以上幼稚園園長。
簡要而言,在日本開辦幼稚園流程如下所示:
- 前往擬開設幼稚園所在地之都道府縣政府,諮詢幼稚園開設相關事項;
- 編制事業計劃書,在相應的都道府縣政府進行事業計劃書的認證申請;
- 前往相應的私立學校審議會,接受審議;
- 審議通過後,進行事業計劃書的認證;
- 準備幼稚園的設施設備及設立學校法人的材料;
- 在幼稚園開辦日的6個月前,在相應的都道府縣政府進行學校法人「捐贈行為」規程的認證申請;
- 「捐贈行為」規程被認證後,進行學校法人的登記事項;
- 將上述第5點準備的設施設備轉讓登記至學校法人名下;
- 僱傭、委任開辦幼稚園所需的人才;
- 進行上述人才就業、組織、經理規程等材料的備案;
- 4月1日開始營業。
參考資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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