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利润分配前应依法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外商投资企业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从当年弥补完亏损的净利润中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在完成对上一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后,外商投资企业方能申请将上一年度获得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汇出境外。如需汇出以前年度的累计利润,则还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额外的专项审计报告。
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应就企业可供分配的净利润作出相应的利润分配决议。如涉及以前年度累计利润的分配,股东应在进行专项审计之前作出相应的利润分配决议。
外商投资企业在将利润汇给其境外法人股东时,应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预提所得税)。如境外法人股东所在国家或地区与中国签订有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则可根据双边协定的相关条件适用更低的优惠税率。外商投资企业将利润汇给境外自然人股东目前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预提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汇出的利润超过等值5万美元时,须向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税务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在完成上述程序后便可向其开户银行申请将利润汇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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