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企業在進行利潤分配前應依法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企業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外商投資企業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從當年彌補完虧損的淨利潤中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金額已達到公司註冊資本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在完成對上一年度財務報表的審計後,外商投資企業方能申請將上一年度獲得的可供分配的淨利潤匯出境外。如需匯出以前年度的累計利潤,則還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額外的專項審計報告。
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應就企業可供分配的淨利潤作出相應的利潤分配決議。如涉及以前年度累計利潤的分配,股東應在進行專項審計之前作出相應的利潤分配決議。
外商投資企業在將利潤匯給其境外法人股東時,應按10%的稅率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預提所得稅)。如境外法人股東所在國家或地區與中國簽訂有避免雙重徵稅的協定,則可根據雙邊協定的相關條件適用更低的優惠稅率。外商投資企業將利潤匯給境外自然人股東目前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
外商投資企業向境外匯出的利潤超過等值5萬美元時,須向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備案。
外商投資企業在完成上述程序後便可向其開戶銀行申請將利潤匯出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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