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稅收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
個稅彙算清繳操作指南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於2025年11月11日在官網發佈關於《依法對取得境外收入未申報的居民個人開展引導規範》,其中披露了境內居民王某的違法事實,北京稅務部門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線索,發現其存在取得境外收入未申報繳稅疑點,要求其自查整改,最終王某補充申報境外所得並依法補繳稅款、滯納金合計51萬。
這一案例讓許多人意識到,過去「取得境外收入,稅務局查不到」的時代已經一去不復返。中國自2018年加入CRS後,與多個國家和地區自動交換金融賬戶信息,納稅人境外的銀行餘額、股票持倉、基金分紅等信息目前在稅務部門已趨於透明。
為了避免客戶在中國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中因對境外收入的漏報產生的罰款及滯納金,本期文章將對境外收入的申報要求進行詳細介紹。
一、 哪些人需要為境外收入在中國繳納個人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 居民個人的定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個人,為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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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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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住所但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
三、 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的定義
下列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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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任職、受僱、履約等在中國境外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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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支付且負擔的稿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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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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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境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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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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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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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中國境外的不動產、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股票、股權以及其他權益性資產(以下稱權益性資產)或者在中國境外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溫馨提示:轉讓對中國境外企業以及其他組織投資形成的權益性資產,該權益性資產被轉讓前三年(連續36個公曆月份)內的任一時間,被投資企業或其他組織的資產公允價值50%以上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中國境內的不動產的,取得的所得為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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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境外企業、其他組織以及非居民個人支付且負擔的偶然所得;
四、 彙算清繳期間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申報納稅。
啟源溫馨提示:
居民個人從境外取得的所得的申報方式及注意事項有別於從境內取得的所得,啟源整理的部分差異供客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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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所得為人民幣以外貨幣應注意事項
納稅人應當按照辦理納稅申報或者扣繳申報的上一月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繳納所得額。
納稅人在年度終了後辦理彙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人民幣以外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部分,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最後一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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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已在境外繳納個人所得稅,是否可以抵免?
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從其應納稅額中抵免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但抵免額不得超過該納稅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
並需注意,已在境外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稅額是指居民個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按照所得來源國家(地區)的法律應當繳納並且實際已經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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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的申報途徑
居民個人取得境外所得目前僅可通過自然人電子稅務局Web端進行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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