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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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规定,视为销售货物之销售额部分,应如何列帐及办理结清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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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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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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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产制、进口、购买供销售之货物,转供自用,或以上项货物无偿移转他人所有,并按时价作为销售额者,仍按其产制、进口或购买的实际成本为准,转列资产或费用,免按时价列帐;办理当期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应将该项开立统一发票之销售额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营业收入调节栏项下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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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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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自己名义代为购买货物交付与委托人,按代购货物之实际价格作为销售额者,在办理当期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除代购的佣金收入仍应列报外,该项销售额应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营业收入调节栏项下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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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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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于送货时已先按送货之数量及约定代销之价格作为其销售额者,在年度终了时,其尚未经代销之货物价额,应于办理所得税结算申报时,将该项销售额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营业收入调节栏项下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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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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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他人委托代销货物,按约定代销的价格作为销售额时,在办理当期所得税结算申报时,除代销的佣金收入仍应列报外,该项销售额应在营利事业所得税结算申报书内营业收入调节栏项下予以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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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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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或废止营业时所余存的货物,或于解散、废止时将货物抵偿债务、分配与股东或出资人,按时价作为销售额者,该项货物之估价,在办理清算所得申报时,应以时价或实际成交价格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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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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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日期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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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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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系指实际完工而言,实际完工日期之认定,应以承造工程实际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领之日期为准,如上述日期无法查考时,其属承造建筑物工程,应以主管机关核发使用执照日期为准;其属承造非建筑物之工程者,应以委建人验收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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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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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比例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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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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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承包工程之完工比例,可以采用下面3种方法计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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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计总成本之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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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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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时进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时或人工成本占估计总工时或总人工成本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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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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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出单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产出单位占合约总单位之比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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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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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同1年度承包2个以上工程时,损益应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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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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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在同1年度承包2个以上的工程时,其工程成本应该分别计算,如果混淆不清,无法查账核定所得额时,稽征机关可以依查得数据或同业利润标准核定其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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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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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有随销售附赠礼券、奖励积点或保固服务等,应于何时申报该附赠部分相对应之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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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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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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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利事业销售货物或劳务,如有随销售附赠礼券、奖励积点或保固服务等,该附赠部分相对应之收入应于销售时认列,不得递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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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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嗣后客户以奖励积点兑换商品时,属营利事业给予客户销货折让性质,应列为兑换商品当年度之销货折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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