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
问: |
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可否税前扣除? |
答: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支出不得扣除。由于专利局专利年费滞纳金、出口货物超期停放在港口被收取的滞纳金、进口货物逾期向海关申报被收取的滞报金均不属于“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因此可以在税前扣除。 |
问: |
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 |
答: |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 |
问: |
企业当年度发生亏损,还可以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吗? |
答: |
企业当年度无论是盈利或亏损,只要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规定的条件的,就可以依法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优惠。 |
问: |
在判定劳务派遣企业是否属于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是否计入其从业人员数? |
答: |
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因此劳务派遣企业对外派出的劳务人员不计入其从业人员数。 |
问: |
企业购买农民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后直接销售,是否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 |
答: |
企业直接从事、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或者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符合规定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但企业购买农产品后直接进行销售的贸易活动产生的所得,不能享受农、林、牧、渔业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 |
问: |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
答: |
不可以。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
问: |
企业应如何申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
答: |
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时仅需填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