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有限公司设立常见问题36
问: |
一个营业地址最多可设置几家公司行号? |
答: |
有关总公司与分公司设在同一地址,及同一地址申请二个以上同业务性质之公司登记,查公司法尚无禁止之规定。 |
问: |
公司最低资本额为多少? |
答: |
目前公司设立登记已废除最低资本额之限制。 |
问: |
公司设立登记检送之存折户名,是否一定要加注负责人姓名? |
答: |
公司申请设立登记检送之存折户名,尚无要求一定要加注负责人姓名,存折户名可为“○○公司”、“○○公司+负责人姓名”、“○○公司筹备处”、“○○公司筹备处+负责人姓名”。 |
问: |
有限公司如何发放员工酬劳? |
答: |
属中华民国境内居住者的个人股东,于1998年及以前年度取公司法第235条之1第5项有限公司准用之,虽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酬勞得以股票为之,惟有限公司在性质上无从准用,是以,有限公司发放员工酬勞时,仅得以现金为之得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公司,以未分配盈馀转增资所发行的记名股票股利且符合缓课规定者,其于1999年及以后年度转让,应列入转让年度的所得课税,但仍得适用个人储蓄投资特别扣除额新台币270,000元的规定。 |
问: |
有限公司设立分公司,经理人与负责人可否为同一人? |
答: |
负责人兼任分公司经理人公司法并无限制之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