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よくあるご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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コーポレート - 台湾

ご質問

台湾担任负责人是否可以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答え
问: 劳工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同时担任其他单位负责人,可否继续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答: 不可以。被保险人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如有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等规定担任其他单位法定负责人之情事,推定其有从事事业经营,不符就业保险法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请领条件。但被保险人如符合下列其中之情形,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劳保局仍得依法核发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一)、该单位属非营利事业之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已无从事事业经营者:
  1. 该单位已依法停(歇)业或解散之证明文件。
  2. 该单位已依法变更负责人,应检附向目的事业之主管机关或财税主管机关变更登记之证明文件。
  3. 该单位出具与申请人解除或终止董事或监察人等委任关系之证明文件,或申请人与该单位解除或终止董事或监察人等委任关系之证明文件。
  4. 申请人遭该单位冒名登记为负责人,且无法提供上开证明者,应检附向检察机关提出告诉之证明文件。

问: 负责人有实际从事工作并参加劳保满1年以上的年资,可否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答: 不可以。劳工保险与就业保险分属不同保险种类,二者法源依据、适用对象与给付项目亦有别,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是属就业保险法之给付项目,但依就业保险法规定,年满15岁以上,65岁以下之「受雇」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故负责人非属就业保险法适用对象,劳保局并未计收就业保险费,自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问: 被保险人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期间子女已满3岁,可否继续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答: 不可以,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请领资格为子女满3岁前,故被保险人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期间子女满3岁者,津贴应发放至子女满3岁前1日之当期止。

问: 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期间如已提前复职或离职,应否主动通知劳保局?
答: 应该主动通知。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是给付至复职前一日或离职退保当日之当期止(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为免造成津贴溢发,事后须再缴还或遭劳保局追回之情形发生,申请人如有提前复职或已离职者,应主动告知劳保局。

问: 被保险人于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期间回原任职单位工作1日或数日,可否继续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答: 不可以。被保险人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雇主要求,经其同意后回原任职单位工作1日或数日,属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3条所定与雇主协商提前复职之情形,已不符合依性别平等工作法办理育婴留职停薪之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应发放至复职前1日之当期止。至于被保险人日后如符合育婴留职停薪之申请条件且有育婴之事实,得再度依法提出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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