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擔任負責人是否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問: |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擔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答: |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其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不符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但被保險人如符合下列其中之情形,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勞保局仍得依法核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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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負責人有實際從事工作並參加勞保滿1年以上的年資,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答: |
不可以。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分屬不同保險種類,二者法源依據、適用對象與給付項目亦有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屬就業保險法之給付項目,但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雇」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故負責人非屬就業保險法適用對象,勞保局並未計收就業保險費,自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問: |
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子女已滿3歲,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答: |
不可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為子女滿3歲前,故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子女滿3歲者,津貼應發放至子女滿3歲前1日之當期止。 |
問: |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如已提前復職或離職,應否主動通知勞保局? |
答: |
應該主動通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給付至復職前一日或離職退保當日之當期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為免造成津貼溢發,事後須再繳還或遭勞保局追回之情形發生,申請人如有提前復職或已離職者,應主動告知勞保局。 |
問: |
被保險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回原任職單位工作1日或數日,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答: |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雇主要求,經其同意後回原任職單位工作1日或數日,屬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之情形,已不符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發放至復職前1日之當期止。至於被保險人日後如符合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條件且有育嬰之事實,得再度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