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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擔任負責人是否可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案
問: 勞工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同時擔任其他單位負責人,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如有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等規定擔任其他單位法定負責人之情事,推定其有從事事業經營,不符就業保險法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領條件。但被保險人如符合下列其中之情形,得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勞保局仍得依法核發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一)、該單位屬非營利事業之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已無從事事業經營者:
  1. 該單位已依法停(歇)業或解散之證明文件。
  2. 該單位已依法變更負責人,應檢附向目的事業之主管機關或財稅主管機關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
  3. 該單位出具與申請人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系之證明文件,或申請人與該單位解除或終止董事或監察人等委任關系之證明文件。
  4. 申請人遭該單位冒名登記為負責人,且無法提供上開證明者,應檢附向檢察機關提出告訴之證明文件。

問: 負責人有實際從事工作並參加勞保滿1年以上的年資,可否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 不可以。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分屬不同保險種類,二者法源依據、適用對象與給付項目亦有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屬就業保險法之給付項目,但依就業保險法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之「受雇」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故負責人非屬就業保險法適用對象,勞保局並未計收就業保險費,自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問: 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子女已滿3歲,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 不可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資格為子女滿3歲前,故被保險人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子女滿3歲者,津貼應發放至子女滿3歲前1日之當期止。

問: 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如已提前復職或離職,應否主動通知勞保局?
答: 應該主動通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是給付至復職前一日或離職退保當日之當期止(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為免造成津貼溢發,事後須再繳還或遭勞保局追回之情形發生,申請人如有提前復職或已離職者,應主動告知勞保局。

問: 被保險人於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期間回原任職單位工作1日或數日,可否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答: 不可以。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雇主要求,經其同意後回原任職單位工作1日或數日,屬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與雇主協商提前復職之情形,已不符合依性別平等工作法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之規定,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發放至復職前1日之當期止。至於被保險人日後如符合育嬰留職停薪之申請條件且有育嬰之事實,得再度依法提出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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