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担任负责人是否可以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问: |
劳工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同时担任其他单位负责人,可否继续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
答: |
不可以。被保险人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如有依公司法或商业登记法等规定担任其他单位法定负责人之情事,推定其有从事事业经营,不符就业保险法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请领条件。但被保险人如符合下列其中之情形,得检具相关证明文件,劳保局仍得依法核发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一)、该单位属非营利事业之证明文件。 (二)、申请人已无从事事业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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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负责人有实际从事工作并参加劳保满1年以上的年资,可否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
答: |
不可以。劳工保险与就业保险分属不同保险种类,二者法源依据、适用对象与给付项目亦有别,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是属就业保险法之给付项目,但依就业保险法规定,年满15岁以上,65岁以下之「受雇」劳工,应以其雇主或所属机构为投保单位,参加本保险为被保险人。故负责人非属就业保险法适用对象,劳保局并未计收就业保险费,自不得申请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
问: |
被保险人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期间子女已满3岁,可否继续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
答: |
不可以,育婴留职停薪津贴请领资格为子女满3岁前,故被保险人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期间子女满3岁者,津贴应发放至子女满3岁前1日之当期止。 |
问: |
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期间如已提前复职或离职,应否主动通知劳保局? |
答: |
应该主动通知。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是给付至复职前一日或离职退保当日之当期止(未满1个月者,以1个月计)。为免造成津贴溢发,事后须再缴还或遭劳保局追回之情形发生,申请人如有提前复职或已离职者,应主动告知劳保局。 |
问: |
被保险人于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期间回原任职单位工作1日或数日,可否继续请领育婴留职停薪津贴? |
答: |
不可以。被保险人于育婴留职停薪期间应雇主要求,经其同意后回原任职单位工作1日或数日,属育婴留职停薪实施办法第3条所定与雇主协商提前复职之情形,已不符合依性别平等工作法办理育婴留职停薪之规定,育婴留职停薪津贴应发放至复职前1日之当期止。至于被保险人日后如符合育婴留职停薪之申请条件且有育婴之事实,得再度依法提出育婴留职停薪津贴之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