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所得税相关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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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是否要备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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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企业应当完整保存资产损失相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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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公司取得的政府补贴要不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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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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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增值税加计抵减的部分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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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的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因此,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部分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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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发票时间是2020年12月的,可以在2021年1月报销吗,是否需要纳税调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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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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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企业直接向公立学校捐赠是否可以按照公益捐赠方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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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现就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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