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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香港

ご質問

防疫抗疫基金纾困措施的税务豁免安排的常见问题

答え
针对<<豁免薪俸税及利得税(防疫抗疫基金)令>>("豁免令"),个人及企业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根据防疫抗疫基金提供的援助可豁免缴付薪税及利得税,相关豁免令适用于2019年4月1日开始的课税年度以及随后所有课税年度,以下是有关于豁免令的常见问题:

问:
在防疫抗疫基金下,合资格雇主将可获得工资补贴,那员工领取这来自防疫抗疫基金下的工资,是否需要缴纳薪俸税?
答: 员工所收取的工资是因受雇所得,故此需要缴纳薪俸税。

问:
雇主是否需要在雇主报税表申报员工根据防疫抗疫基金收到的款项?
答:
雇主无需在雇主报税表中申报获豁免缴纳薪俸税的资助/补贴/津贴。

问:
如果雇主在其雇主报税表申报了员工根据防疫抗疫基金收到的款项,应怎样处理?
答:
在此情况下,雇主需要提交修订的IR56B表格,以剔除这些豁免项目。

问:
我是否需要在个别人士报税表上申报我根据防疫抗疫基金所收取的款项?
答:
不需要,因为这些资助/补贴/津贴是豁免缴纳薪俸税的。

问:
豁免令并不包含哪些款项?
答:
豁免令不适用于以下款项:因在香港经营某行业、专业或业务而于香港产生或得自香港的一般营业收入,当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货品的售卖得益;
二、
提供服务而得到的代价;及
三、
自出租,分租或特许使用任何处所或其部分所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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