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税务行政复议常见问题解答
问: |
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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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向复议机关提出审查该行政行为的申请,复议机关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决的行政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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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和复议机构? |
答: |
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申请人;一般来讲,作出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但下级税务机关依法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是复议机关。 |
问: |
可以对哪些税务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
答: |
常见的可针对其申请行政复议的税务行政行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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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申请行政复议需要交费吗? |
答: |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
问: |
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久? |
答: |
一般而言,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碍等原因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的计算应当扣除被耽误时间。 申请人对“征税行为”不服的,必须依照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确定的税额、期限,先行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才可以在缴清税款和滞纳金以后或者所提供的担保得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问: |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复议吗? |
答: |
申请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