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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中國稅務行政復議常見問題解答

答案
問:
什麽是稅務行政復議?
答:
稅務行政復議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利益,向復議機關提出審查該行政行為的申請,復議機關依法審理並作出裁決的行政活動。

問:
什麽是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被申請人、復議機關和復議機構?
答:
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申請人;一般來講,作出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但下級稅務機關依法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行政行為的,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被申請人的上一級稅務機關是復議機關。

問:
可以對哪些稅務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
答:
常見的可針對其申請行政復議的稅務行政行為有:

  1. 征稅行為,包括確認納稅主體、征稅對象、征稅範圍、減稅、免稅、退稅、抵扣稅款、適用稅率、計稅依據、納稅環節、納稅期限、納稅地點和稅款征收方式等具體行政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作出的代扣代繳、代收代繳、代征行為等。
  2. 發票管理行為,包括發售、收繳、代開發票等。
  3. 稅收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強制執行決定。
  4. 稅務處罰決定。
  5. 不依法履行職責。
  6. 不依法確認納稅擔保。
  7. 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
  8. 納稅信用等級評定行為。
  9. 其他行政行為。

問:
申請行政復議需要交費嗎?
答: 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問:
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多久?
答: 一般而言,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
申請人對“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依照稅務機關根據法律、法規確定的稅額、期限,先行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才可以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以後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稅務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申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申請期限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問:
申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復議嗎?
答:
申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代為參加行政復議。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權限和期限。申請人變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權限的,應當書面告知行政復議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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