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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防疫抗疫基金紓困措施的稅務豁免安排的常見問題

答案
針對<<豁免薪俸稅及利得稅(防疫抗疫基金)令> >(“豁免令”),個人及企業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根據防疫抗疫基金提供的援助可豁免繳付薪稅及利得稅,相關豁免令適用於2019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以及隨後所有課稅年度,以下是有關於豁免令的常見問題:

問: 在防疫抗疫基金下,合資格僱主將可獲得工資補貼,那員工領取這來自防疫抗疫基金下的工資,是否需要繳納薪俸稅?
答: 員工所收取的工資是因受僱所得,故此需要繳納薪俸稅。

問: 僱主是否需要在僱主報稅表申報員工根據防疫抗疫基金收到的款項?
答:
雇主无需在雇主报税表中申报获豁免缴纳薪俸税的资助/补贴/津贴。

問: 如果僱主在其僱主報稅表申報了員工根據防疫抗疫基金收到的款項,應怎樣處理?
答:
在此情況下,僱主需要提交「修訂」的IR56B表格,以剔除這些豁免項目。

問: 我是否需要在個別人士報稅表上申報我根據防疫抗疫基金所收取的款項?
答:
不需要,因為這些資助/補貼/津貼是豁免繳納薪俸稅的。

問: 豁免令並不包含哪些款項?
答:
豁免令不適用於以下款項:因在香港經營某行業、專業或業務而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一般營業收入,當中包括但不限於
一、 貨品的售賣得益;
二、
提供服務而得到的代價;及
三、
自出租﹑分租或特許使用任何處所或其部分所收取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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