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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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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实施国别报告的常见问题

答え
《2017年税务 (修订) (第6号) 条例草案》於2017年12月29日刋宪, 并於2018年7月4日获立法会通过。其后,《2018年税务 (修订) (第6号) 条例》於2018年7月13日生效, 为在香港实施国别报告订定法律框架。以下是在香港实施国别报告的常见问题:

问:
国别报告是什么?
答: 国别报告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应侵蚀税基及转移利润 (BEPS) 方案的第13项行动而制订的最低标准。根据有关标准,凡符合以下情况的跨国企业集团须就相关的会计期提交国别报告:
  • 该集团在对上一个会计期的综合集团收入总款额不少於7.5億欧元 (或68亿港元); 及
  • 该集团在俩或以上的管辖区设有成员实体或经营业务。

问:
国别报告应包含什么资料?
答:
国别报告除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其业务所及的税务管辖区的总体税务资料外,同时也要求跨国企业集团申报在各税务管辖区的成员实体名单。总体税务资料应包括该跨国企业集团的全球收入分配、於各税务管辖区的缴税金额以及经济活动; 而成员实体名单则需包括各成员实体注册成立的管辖区名称以及各成员实体所从事的主要业务活动。

问:
提交国别申报表的责任谁属?
答:
需要申报的跨国企业集团而言,作为香港税务居民的最终母实体 ("香港最终母实体")有主要责任向香港税务局提出申报。每段始于2018年1月1日或之后的会计期,香港最终母实体必须提交国别申报表。

:
如须申报集团的最终母实体并非香港税务居民, 是否仍需向香港税务局提交国别申报表?
答:
凡须申报国别报告之集团的最终母实体并非香港税务居民,如符合以下其中一项条件, 该申报集团中一个作为香港税务居民的成员实体("香港实体") 则须在香港履行次级申报责任:
  • 该最终母实体无须在其所属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提交国别报告;
  • 因为系统的失误导致最终母实体所属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未能交换国别报告, 而香港税务局局长已经就该事宜通知有关的香港实体;
  • 根据现行国际协议,该最终母实体所属的税务居留地管辖区与香港之间有订立容许自动交换资 料协议, 但在提交国别申报表限期前, 该管辖区与香港之间并没有有效的交换国别报告安排。

即使香港实体符合上述其中一项条件,但如有以下情况,该香港实体则无须提交国别申报表:
  • 须申报集团的另一间香港实体, 已就有关会计期提交国别申报表; 或
  • 须申报集团已经授权某成员实体作为代母实体, 代表该集团提交国别报告, 而国别报告已由代母实体在香港作出提交,或在与香港设有交换安排的管辖区作出提交。

问:
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期限?
答:
原则上须申报集团的所有香港实体均须在相关的会计期结束后的3个月内, 向香港税务局提交通知。可是, 如一个香港实体的所属集团有多于一个香港实体, 且该香港实体并非负责提交国别申报表, 以及有另一个香港实体已提交该通知,那该香港实体就无须提交通知。在实际执行上, 香港税务局评税主任会向已提交通知的香港实体或被认为有责任提交国别申报表的其他实体,发出要求提交国别申报表的通知书, 而提交国别申报表的期限是相关会计期完结后的12个月内, 或评税主任在通知书上指明的日期 (以较早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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