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的实务问题答疑
问: |
什么是公益性捐赠? |
答: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间接捐赠)。 |
问: |
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比例和计算基数是怎样的? |
答: |
根据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问: |
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从哪一年开始计算? |
答: |
允许扣除的三年时限从次年开始。例如2020年度“限额扣除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能税前扣除的部分,可以结转至2021、2022、2023年度扣除,最长是在2023年度扣除,如再不能税前扣除的话,2020年度未能扣除的部分就无法税前扣除了。 |
问: |
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能否税前扣除? |
答: |
受赠单位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如果受赠单位是乡级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则不能税前扣除。 |
问: |
公益性捐赠应取得什么样的票据? |
答: |
应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作为法定扣除凭证。 |
问: |
公司发生的以前年度结转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与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扣除顺序上有什么要求? |
答: |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规定:“四、企业在对公益性捐赠支出计算扣除时,应先扣除以前年度结转的捐赠支出,再扣除当年发生的捐赠支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