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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務 - 中国

ご質問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问答(二)

答え
问: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是否适用于非居民企业?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所称企业,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问:
企业进行税前扣除,除扣除凭证外,还需要取得何种资料?
答:
为了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

问:
境外公司给企业提供服务,境外公司无法开具发票,如何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答:
企业从境外购进货物或者劳务发生的支出,以对方开具的发票或者具有发票性质的收款凭证、相关税费缴纳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问:
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开具纳税人识别号,销售方已经注销,相关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答: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1. 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2. 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3. 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4. 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5. 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6. 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问:
企业取得不合规的发票,应当如何处理?
答: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 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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