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别纳税调查的常见问答(二)
问: |
在调查期间,被调查企业能否提出预约定价安排申请? |
答: |
不建议被调查企业在调查期间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因为谈签意向可能会被税务机关拒绝。根据《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64号),对于已经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的,税务机关可以拒绝企业提交谈签意向。 |
问: |
调查是否影响关联方,特别是集团总部? |
答: |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的是被调查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故交易双方都会受到影响;如果集团总部在调查期内与被调查企业有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也会受到影响。以转让定价调查为例,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关联交易进行重新定性和调整交易价格,进而影响关联方的交易安排和利润水平。 |
问: |
调整方案是针对交易还是整体利润? |
答: |
调整方案针对的是企业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交易, 而非整体利润, 因此往往需要企业针对不同类型的业务按照关联、非关联交易进行财务数据的拆分。 |
问: |
调整方案通常用什么方法? |
答: |
在使用的方法方面,以转让定价调查为例,常见的方法包括基于价格的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基于利润的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等,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转让定价方法指定调整方案。在实际工作中,交易净利润法的运用较为常见。 |
问: |
企业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后,是否会被实施5年的跟踪管理? |
答: |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内实施跟踪管理。 《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以下简称《办法》)取消了5年跟踪管理期的规定,强调税务机关将通过关联申报审核、同期资料管理和利润水平监控等手段,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对于被实施转让定价调查调整的企业,税务机关依然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而且监控管理期不限于5年。 |
问: |
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 |
答: |
企业被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后, 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诉讼, 也可以根据我国对外签署的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请启动特别纳税调整相互协商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