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頁   常見問題  稅務  中國  關於特別納稅調查的常見問答(二) 

常見問題

分享

稅務 - 中國

問題

關於特別納稅調查的常見問答(二)

答案

在調查期間,被調查企業能否提出預約定價安排申請?
答: 不建議被調查企業在調查期間向稅務機關申請預約定價安排,因為談簽意向可能會被稅務機關拒絕。根據《關於完善預約定價安排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64號),對於已經被實施特別納稅調查立案調查或者其他涉稅案件調查,且尚未結案的,稅務機關可以拒絕企業提交談簽意向。

問:
調查是否影響關聯方,特別是集團總部?
答: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的是被調查企業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交易,  故交易雙方都會受到影響;如果集團總部在調查期內與被調查企業有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關聯交易,也會受到影響。以轉讓定價調查為例,稅務機關可能會對關聯交易進行重新定性和調整交易價格,進而影響關聯方的交易安排和利潤水準。

問:
調整方案是針對交易還是整體利潤?
答:
調整方案針對的是企業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交易, 而非整體利潤, 因此往往需要企業針對不同類型的業務按照關聯、非關聯交易進行財務資料的拆分。

問:
調整方案通常用什麼方法?
答:
在使用的方法方面,以轉讓定價調查為例,常見的方法包括基於價格的可比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和基於利潤的交易淨利潤法、利潤分割法等,稅務機關在可比性分析的基礎上選擇合適的轉讓定價方法指定調整方案。在實際工作中,交易淨利潤法的運用較為常見。

問:
企業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後,是否會被實施5年的跟蹤管理?
答: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號)第四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實施轉讓定價納稅調整後,應自企業被調整的最後年度的下一年度起5年內實施跟蹤管理。
《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及相互協商程式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6號,以下簡稱《辦法》)取消了5年跟蹤管理期的規定,強調稅務機關將通過關聯申報審核、同期資料管理和利潤水準監控等手段,對企業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對於被實施轉讓定價調查調整的企業,稅務機關依然會實施特別納稅調整監控管理,而且監控管理期不限於5年。

問:
企業被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後,有哪些法律救濟途徑?
答:
企業被實施特別納稅調查調整後, 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覆議或者訴訟, 也可以根據我國對外簽署的稅收協定的有關規定,申請啟動特別納稅調整相互協商程式。

語言選擇

English

日本語

简体中文

關閉